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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進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機制,通過培育創業主體、創業扶持政策、完善創業服務體系等措施,激發全社會創業熱情,開展多種形式創業活動,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增強城市活力與竟爭力,促進梅州經濟社會各項事業蓬勃發展。
本意見所稱的創業,是指扶持對象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本市新創辦企業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踐活動。
(二)目標任務。按照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和爭創創業型城市的目標要求,積極推動各種形式的創業活動,至2013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建立一批創業環境好、創業人才多、創業帶動就業成效大的創業型街道(鎮)。大幅度提高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和帶動就業的人數在全市新增就業中的比例,,力爭重點扶持3000戶私營企業和1萬個體工商戶自主創業,帶動8萬人實現就業再就業的目標。
二、落實政策,鼓勵創業
(三)加強產業發展引導創業。圍繞我市促進全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規劃,結合招商引資、項目推進,以機電裝備制造、電子信息、銅系列加工、生物醫藥四大新興產業為主導,輔以農副食品產品加工、服裝、紡織等傳統產業發展體系開展創業。全面落實國家、省以及我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文化產業和服務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法人和公民個人進入國家倡導和重點發展的產業或行業。繼續實施項目帶動戰略,促進投資增長,強力推進企業戰略重組,培育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中型企業不斷開拓新的創業領域,壯大一批引領帶動創業的龍頭企業。鼓勵科技研發和自主創新,發展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大力發展各類民營企業,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引導廣大民營企業圍繞我市特色資源和優勢產業不斷拓寬業務領域,提升發展空間。
(四)大力扶持初始創業。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不拘形式,不拘規模,自主創業。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9號)精神,對殘疾人和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稅費減免。鼓勵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復員退役軍人創業,本省戶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出現役證明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創業,對回鄉創業農民工給予適當扶持。上述人員創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同時按規定享受免費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小額擔保貸款等相關優惠政策。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首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不變。
(五)落實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扶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技術優勢、競爭優勢和良好成長性的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壯大,每年重點扶持一批民營科技企業快速成長。對于重點扶持的民營科技企業的新產品開發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各類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
(六)鼓勵農村居民多渠道創業。鼓勵農民通過創辦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式,就近就地實現創業。對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律免收登記費。農民到集貿市場或政府指定區域擺攤設點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免予工商登記。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引導土地規范流轉。支持創辦發展農業龍頭企業和高效農業示范園區,落實好有關資金、信貸、稅收、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以及農村公用事業建設。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七)支持創辦社區服務業。鼓勵和支持社區居民在家政、保潔、保綠、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務業領域創業。社區內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和社區老年活動場所等社區服務業,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興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三、降低門檻,拓寬空間
(八)放寬創業領域。對依法符合出資條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均可投資設立企業,在項目申請、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國有土地使用、人才引進等方面,各類企業一律平等,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九)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各類資本積極參與供水、供氣、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鼓勵各類企業通過收購、兼并、參股等方式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改制。
(十)鼓勵各類資本投資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領域。支持、引導、規范社會各類資本投資民辦教育,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鼓勵各類資本采用多種形式興辦文化體育事業、公益性或經營性醫療機構。
(十一)鼓勵各類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對創業企業以兼并、收購、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各類資本參與國有文化單位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改制和重組。
(十二)精簡前置審批。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事項繼續執行前置審批外,其余事項不再作為企業登記注冊的前置條件。
(十三)放寬登記條件。創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直接依法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凡加入公司(企業)營運的客運、貨運、出租車輛,不再需要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十四)放寬市級名稱企業冠名條件。放寬企業(個體工商戶)冠梅州市名稱的條件。各縣(市、區)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論行業和注冊資金(本)的多少,均可申請冠梅州市名稱,允許多行業綜合性企業名稱中使用“開發”、“發展”、“實業”等字詞。對主要開展網上交易活動的企業,其企業名稱中可使用“電子商務”字樣。
(十五)放寬出資額限制。凡自然人申請設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不受注冊資本數額限制。創辦中小企業,允許用實物、商標、專利、商號、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其出資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70%。允許投資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
(十六)放寬經營場所限制。申請人只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租約或產權證明等能夠證明其擁有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即予認可。
四、完善機制,加強扶持
(十七)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加強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完善銀行與企業對接平臺。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對中小企業貸款和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為創業提供多元化的融資方式。各商業銀行要簡化貸款手續,創新金融產品,增加貸款和授信額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務。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農村地區支付結算環境,將同城清算網絡、銀行本票業務推廣到縣、鎮地區,拓寬農民創業融資渠道。積極推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符合享受小額貸款擔保條件的創業人員,可提供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屬于微利項目的,給予全額貼息。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貼息)。對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成功、帶動3人以上就業且按期還貸的,可再次申請貸款,貸款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不再享受微利項目的優惠政策。
(十八)加強擔保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小額貸款擔保體系建設,逐步提高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信用擔保能力,支持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發展和扶持創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加大對各類創業項目融資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投資興辦科技型、服務型創業項目,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
(十九)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市、縣(市、區)要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基礎上,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為創業者開展“項目評估、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專家咨詢”創業服務。聘請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組建創業咨詢專家隊伍,為創業者提供有針對性的財會、法律、政策、信息、技術和融資指導等服務。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創業項目開發、市場評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創業項目。將創業服務延伸到鎮、街、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和各創業園區和工業園區,廣泛開展公共創業服務活動。鼓勵社會各類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開展創業教育和培訓、創業典型宣傳、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咨詢等多種形式的創業服務活動。
(二十)加強創業孵化服務。要充分發揮我市“二園一區”產業集聚區功能,推動產業化工業園區建設,為創業企業開辟專門的創業孵化園區,完善服務功能,落實好房租補貼、交通補貼、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引導各類創業企業進駐園區,集中提供開業指導、創業培訓、稅費減免、創業咨詢、項目推介、員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務。有條件的縣(市、區)也要利用和協調好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創業孵化園區。進一步推動創業園區建設,扶持和幫助企業產業化經營,樹立名牌產品和名牌企業,促進“二園一區”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實現騰飛。
(二十一)實施創業培訓工程。建立覆蓋城鄉的創業培訓體系,加強對城鄉勞動力的創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城鄉勞動力的就業、創業能力。逐步將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人員納入創業培訓范圍。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面向各類創業主體開展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加強創業教育,在各類大中專院校開設創業培訓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全市每年開展創業教育和培訓2000人次。加強創業實踐訓練,建設和培育一批創業實訓基地,幫助創業者積累創業實踐經驗。
五、強化服務,優化環境
(二十二)大力弘揚創業精神。要利用各種媒體和多種形式,加強就業觀念教育,使廣大勞動者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增強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意識。大力弘揚“創業、創新、創優”精神,使這種以“創業”為核心的精神,成為梅州人主流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成為一種社會感召力,在全市掀起“百姓創家業,能人創企業,企業創新業”的創業熱潮。要廣泛宣傳創業的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開展“創業之星”評選活動,大力表彰優秀的創業者和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大力宣傳創業中企業成長的典型事跡,宣傳培養一批創業典型,引導全市人民投身創業大潮。廣泛開展創業文化建設活動,在全社會形成鼓勵創業、支持創業、投身創業的時代風尚。
(二十三)營造高效的服務環境。各縣(市、區)政府要以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務員素質為重點,加快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范行政收費行為,大力實施“陽光政務”。創新服務理念、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各類投資者、創業者提供優質服務。堅持依法行政,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為創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六、加強領導,嚴格督查
(二十四)完善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有關單位領導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規劃、政策落實和協調全市推動創業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本著科學發展、合力推動、多業并舉、利于就業的原則,制定推動創業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建立目標體系和統計報表制度,扎實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
(二十五)嚴格督查。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實施辦法,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全市推動創業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同時嚴格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效能監察,對阻礙創業促就業工作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部門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二十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