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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城街道辦事處,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進一步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經區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宏觀調控能力
1.強化城市規劃的調控作用,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總量,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業發展的指導。改善住房供應結構,堅持以發展適應廣大市民需求的住宅建設為主,控制大戶型比例,合理開發90平方米以下戶型;同時,適量開發旅游房產。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嚴格控制、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建筑高度,酌情提高容積率。
2.科學制定經營性用地出讓年度計劃,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根據“梯度推進、適時適度開發”的原則和我區經濟增長、人口聚集、土地利用等現狀,確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解困房建設用地比例,確定出讓地塊區位、性質、規模、經濟技術指標、出讓時間、開發進度等內容,保持土地供應量與市場需求之間的基本平衡。
二、進一步調整住房消費政策
3.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利率分別下調0.27個百分點。夫妻雙方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由24萬元提高到26萬元。只有一方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由12萬元調整為15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放寬至貸款人退休后5年。
對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從30%降低至20%。結清第一次公積金貸款本息且信用良好的貸款人,即可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用月繳住房公積金直接劃轉還貸,允許在黃山市范圍內異地購買自住住房,并可以用現住房抵押、現購房抵押、他人公積金擔保、質押等多種保證形式辦理貸款手續。
4.實行購買商品住房財政補貼。自本意見之日起,對個人在年9月30日前購買自住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不含拆遷安置房)的,按購房人所繳契稅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
5.激活住房二級市場。自本意見之日起,對個人購買二手住房,并在年9月30日前辦理產權證登記的,按購房人所繳契稅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個人將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內對外銷售的,按個人所負擔營業稅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6.放寬住房貸款限制。按國家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提供貸款,其貸款利息的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
7.鼓勵團購住房。在本意見實施期內,對一次購買5套以上商品住房并一次性付款的,除享受前述各項優惠政策外,產權登記費、專項維修資金按50%收取。
8.鼓勵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降低公積金貸款的保證金比例。對信用良好且開發項目樓盤綜合評價達到規定要求的,簡化辦貸流程,優先安排貸款投放,將階段擔保保證金比例從規定的30%下浮至10%—20%。
9.提高住房公積金存繳額度,擴大行政事業單位存繳公積金基數,將津補貼納入公積金存繳基數。加快建立非公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使中低收入人群能及時享受低息貸款。
10.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盡快建立并完善以發放住房補貼為主、以實物配租為輔的廉租住房制度,及時將住房補貼發給符合條件的居民。
三、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
11.加強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妥善處理欠繳土地出讓金和土地閑置問題,促進已供用地的開發建設。對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12月底前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并已動工開發建設的,免繳滯納金;對閑置土地1年以上不滿2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12月底前動工開發建設的,免收土地閑置費;對2008年12月底前仍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清繳土地出讓價款,并足額征收滯納金和土地閑置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司、企業、個人,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供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期滿前1年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退還土地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在扣除合同約定的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12.延期交納相關建設規費。在本意見實施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政府性基金、建安勞保統籌費,可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證時征收。
13.鼓勵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促進商品房預售。改變項目資本金繳存辦法,實行項目資本分期緩交減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規劃建設、工程進度和質量符合建設主管部門要求、配套設施完善、開發經營規范的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以當期實際預售面積按現行標準的50%計算項目資本金,并延緩至下期收取。
14.積極拓展房地產開發融資渠道,密切與金融部門協作,指導、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項目采取在建工程抵押等辦法融資用于本區項目建設。
15.取消在房屋銷售辦證環節由開發商一次性墊付應由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做法。
四、進一步優化行政管理服務環境
16.進一步清理現行涉房收費,及時公布涉房收費項目和標準,規范涉房收費行為,并定期進行檢查。凡涉及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收費,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有區間的收費,一律按下限執收;有合法文件依據,但過去一直未開征的收費項目,暫緩開征。取消自來水管網補助費。
17.加強土地供后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杜絕超標建設。合理確定單宗土地出讓面積,限制成片土地開發出讓規模。積極推進凈地、熟地出讓,促進已供土地開發建設,防止土地閑置。進一步細化、完善批后跟蹤管理制度和批后公告制度,健全綜合驗收制度,確保土地按期、規范開發建設。加強拆遷安置點及農民新村建設管理,積極推行以多層住宅為主的拆遷安置點建設。設立有獎舉報,對安置戶建房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嚴禁并查處城鎮居民與農民私下交易宅基地行為。
18.實行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及相關稅收一體化服務,縮短工作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堅決杜絕“吃、拿、卡、要”等影響投資環境、損害政府形象的違紀違規行為。
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至年9月30日止。本意見實施期間,如上級出臺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各相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