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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學院人事管理工作意見。
一在編在崗事業編制教職工的人事管理在編在崗事業編制教職工的人事管理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在教學科研學術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不得從事有損學校學院利益的工作。
二企業編制人員管理企業編制人員系指人事部門認定的在職在崗企業編制人員。
工程訓練中心實行經費全額包干原則,其各項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其教學生產開發等費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人員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包括各種保險公積金等)。各項支出應控制在其收入限額內,不得超支。
其他企業編制人員經費,每年年初參照科研編制人員的定編費標準一次性劃撥到學院賬戶,用于支付本人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獎金福利保險公積金等)。逾期不能劃撥經費的,停發其工資和獎金等,并視情況做出進一步處理。
企業編制人員應與學院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參加相應的政治業務學習和工作考核,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拒不服從管理的,學院有權做出進一步處理。
三自籌工資編制人員管理自籌工資人員是指:人事關系在學院,暫無固定工作崗位或崗位落聘的自籌工資人員(簡稱自籌人員)。
對院聘自籌人員,按照崗位職責等情況確定其各項經濟待遇。
自籌人員應與學院簽訂相應的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接受學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參加相應的政治業務學習和工作考核,并按規定享受學院有關待遇。拒不接受管理的,學院有權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除名。
對長期脫崗的自籌人員應盡快辦理調離手續,并返還學院為其支付的各種福利保險等費用,對不同意調離又拒不返還相應費用的,學院可上報學校人事部門,按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未經學院同意,在外工作或出行期間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和人身安全責任由本人承擔。
四其他人員管理(包括停薪留職流動編制等人員)在不違反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從嚴控制其數量。
必須返還學院為其支付的各種福利保險等費用。
未受學院指派在外借調工作的,只能以個人身份從事相應的工作,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和責任完全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