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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試點逐步深化,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的不斷加強,農牧民負擔得到明顯減輕。但是,農牧民負擔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農牧民負擔反彈的危險仍然存在,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的任務仍很艱巨。對此,現就進一步做好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的認識
當前,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一是農業稅、牧業稅取消后,農牧民負擔項目的構成及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的工作內容和重點也要隨之改變。二是稅費改革后農牧民負擔明顯減輕,一些地方對農牧民負擔的重視程度有所降低,高壓態勢有所減緩,工作力度有所減弱,給農牧民負擔反彈帶來可乘之機。三是農村牧區稅費改革已進入綜合改革試點階段,隨著對經濟關系、利益格局的調整必然會產生許多新的問題,一些舊的矛盾也浮出水面,新舊矛盾交織在一起,農牧民負擔問題可能凸現。面臨新形勢,需要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確工作任務及重點,解決突出問題,不斷把農牧民負擔工作推向深入。
二、認真落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各項政策
一是嚴格執行免征農業稅政策。今年是農業稅全免的第一年,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有關工作,確保免征農業稅政策落實到實處,特別是要保證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落實到鄉鎮、到嘎查村,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截留和挪用,確保鄉鎮的正常運轉和嘎查村的必要開支。
二是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鄉鎮機構改革的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和減少財政支出。精簡機構,分流富余人員,調整農村牧區中小學布局,優化配置教育資源,減少財政供養人員和財政支出。
三是要確保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和農機補貼各項惠農資金落實到戶。今年在穩定糧食最低收購價的同時,中央和自治區繼續加大了對種糧農民的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和農機補貼的扶持力度。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創新補貼方式,簡化手續和環節,保證把各項補貼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防止克扣和挪作它用。
四是嚴格執行嘎查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今年在全區范圍內取消“兩工”,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探索通過“一事一議”開展嘎查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建設的有效途徑。各級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議事范圍、議事程序的規范管理,強化對議事資金的使用監管,切實把“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用到所議公益事業建設上,防止和杜絕將“一事一議”變成向農牧民收費的固定渠道,嚴禁將“一事一議”資金用于管理費開支和彌補村級經費不足。
五是要準確把握農牧業稅尾欠清收工作。按照中央政策規定,對年農村牧區稅費改革以前的稅費尾欠,先作掛帳暫停清收,對年稅費改革后形成的稅費尾欠,要區別情況,對符合減免條件的,要予以減免,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要幫助制定還款計劃,依法逐步清收。所有農牧業稅征管機關和征收人員都要切實改進工作方法,堅持做過細的群眾工作,嚴格遵守“十不準”的規定,防止搞突擊清欠,激化矛盾,釀成涉負事端。
三、繼續完善和全面落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四項制度”
一是進一步規范涉農涉牧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凡涉及農牧民收稅、收費,都要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欄要深入到嘎查村。要拓展公示內容,規范公示制度,提高公示質量,起到公示效果。凡是按規定應該公示而沒有公示的,農牧民有權拒絕繳納并舉報。
二是進一步完善農村牧區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農村牧區中小學義務教育要嚴格按照自治區教育廳、糾風辦、財政廳等七部門出臺的《2005年全區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落實好教育收費“一費制”。教育部門要牽頭聯合開展教育亂收費治理工作。要落實好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兩免一補”政策的實施,確保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每個貧困家庭學生就學。各地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學校各項經費和危房改造經費,確保農村牧區義務教育的正常運轉和防止教育亂收費。
三是認真落實農村牧區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各地要嚴格執行除黨報、黨刊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權限,向鄉鎮、嘎查村、農村牧區中小學校和農牧民個人強行攤派和征訂報刊和雜志,不得層層分攤指令性征訂指標或者以此作為考核評比條件。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資料,不得收費或變相收費。
四是嚴格執行涉及農牧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落實好農牧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對違反稅費改革政策和加重農牧民負擔行為的案件,要認真查辦。一經查實,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各項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四、繼續加大專項治理工作力度,堅決制止亂收費現象
今年專項治理的重點是規范農村牧區經營服務性收費。加強對農牧業用水、用電、縣鄉公路修建、防疫等的收費管理,規范定價和收費辦法,糾正隨意按人頭、牲畜、田畝平攤費用的不規范做法,嚴肅查處只收費不服務以及亂加碼、搭車收費等加重農牧民負擔的行為。在修建縣、鄉公路中主要治理以自愿為名向農牧民亂集資等;對灌溉用水收費要推進農牧業供水價格改革,將農牧業供水價格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積極探索有效方式,逐步實行定價到戶的終端水價制度,防止中間環節亂加價和亂攤派;要加強化肥等農資價格的監管力度,努力平抑和穩定農資價格,打擊假冒偽劣農資和坑農害農行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五、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長效機制
(一)認真落實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制度。做好新形勢下的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關鍵在領導,核心在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強化減輕農牧民負擔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和專項治理的部門責任制。各盟市、旗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是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確保本轄區內不發生涉及農牧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和嚴重群體性事件。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用各級黨政領導,特別是旗縣(市、區)、鄉鎮領導成員的重要依據和內容。
(二)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檢查考核辦法。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每年要至少開展兩次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檢查。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改進檢查方式,專項檢查與重點督查、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確保檢查的質量和效果,防止流于形式。要進一步做好農牧民負擔信訪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負責地研究、解決,并及時反饋。對應解決而長期不解決造成損失、在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帶著對廣大農牧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抓好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把減輕農牧民負擔這件利國利民的大事辦好、好事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