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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是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的清潔能源產業,是我旗重點培育的主導產業之一。為加強我旗風能資源的管理,加快開發利用步伐,推動我旗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自治區風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通遼市政府加快風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要求,針對我旗風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經研究,就全旗風資源開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對全旗風資源進行規劃和整理。由旗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及電力能源辦公室負責按照大規模開發建設風電的要求,編制全旗風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結合風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在總體規劃,以20-30萬千瓦風電場為建設單元,對全旗風資源進行整理、劃分并提出配置意見。
二、對已經入駐我旗的風電開發企業,以該企業已經獲得核準開發的風電場為中心,為其配置不超過30萬千瓦的風電場,同時視開發建設進度可為其預留一個風電場建設單元,待其第一個風電場單元建設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后可配置為其預留的風電場單元。
三、對今后首次在我旗開發建設大型風電場(5萬千瓦以上)的企業,首次只配置一個風場建設單元,待其第一個風電場單元建設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后可配置第二個風電場單元。
四、今后原則上不再為非電力及風電設備主營企業配置風資源,如有特殊需要,最多一次性配置不超過5萬千瓦的風場資源。
五、對今后首次進入我旗開發風資源的企業,除按照自治區風電項目管理辦法進行投資能力審查外,一要當年開工建設5-10萬千瓦風電場,第二年完成不少于10萬千瓦的風電場建設,利用3年左右時間完成一個風電建設單元的開發建設。二要在具備測光條件的風電場,入駐企業同時開展測光工作,為今后風光互補開發建設創造條件。三是按100萬元/萬千瓦的標準收取測風等前期費用,待風電場建成后返還。
六、對全旗風資源進行整理、劃分后,由已入駐我旗的風電建設企業在其第一個建設單元和為其預留的建設單元以外,所設立的測風設備和由此獲得的數據資料,由旗政府以評估價有償回購,然后再由旗政府有償轉讓給后來的開發企業利用。
七、入駐我旗的風電企業在我旗投資建設其它項目,或介紹風機設備制造和其他大型企業在我旗投資創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配置風資源。
八、加強對風資源開發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加強旗風電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各有關部門、單位和蘇木鎮,各司其職,強化責任意識和主動服務意識,全力以赴推進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