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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456號)、《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辦法〉》(陜政令112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三條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養為主;
(三)動態管理;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行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區民政局主管全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審核、上報和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申請受理、民主評議、公示上報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條提倡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七條老年、殘疾、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居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有關條款執行。
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均視為無勞動能力。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按規定享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高齡津貼、孤兒養育經費不計入生活來源。
第八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示;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區民政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民政局核準后,停止五保供養待遇,核銷《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一)有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且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二)年滿16周歲,已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習,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三)重新獲得穩定生活來源的;
(四)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的。
第三章供養內容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兩免一補”政策外的義務教育所需費用在五保供養資金列支。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納入本區農村醫療救助范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負擔;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的醫療費用在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核銷。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養標準一次性計發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從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中核銷。
集中供養的由區人民政府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喪葬事宜;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執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
區人民政府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需調整時,由區民政局會同區統計局、區物價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結合本區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和人均純收入等指標制定,不得低于本區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本區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來源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中央轉移支付的農村五保供養資金;
(二)省市財政農村五保供養補助資金;
(三)區級財政列支的農村五保供養資金。
當年新增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供養經費由區級財政全額負擔。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專門用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第十四條財政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區審計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集中供養經費由財政局根據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計劃直接撥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由財政局根據民政局提供的名單,通過農村信用合作社實行社會化發放。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因身體、智力等原因無法自行領取供養金的,其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要指定專人代為領取。
農村五保供養金發放情況要在《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中記載,并由經辦人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簽名。
第五章供養形式
第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實行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相結合。供養方式可以自行選擇。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
第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指區級中心敬老院。
第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要經過必要的培訓。
第十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村民委員會可以委托村民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照料。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農村五保供養內容;
(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規范;
(四)協議解除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五)其他約定的事項。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區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危、舊房屋維護改造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范圍。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申請審批表;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養協議;
(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身份證、戶口簿,殘疾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四)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健康狀況記錄表;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基本情況;
(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家庭財產情況登記表。
集中供養對象檔案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各保存一份;分散供養對象檔案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歸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本人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后,其財產或承包經營權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代管,具體方式應在供養協議中明確。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其財產和承包經營權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準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貪污、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依法予以罷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規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予以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