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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村級干部規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機和活力的村級用人機制,保證黨在農村基層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村級干部,主要指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鎮轄區15個村。
第二章教育培訓
第一條教育培訓原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分級負責、分層次培訓的原則,做好村級干部培訓工作。
第二條教育培訓內容。根據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的需要,把政治理論培訓與技能培訓結合起來,把執政能力建設與依法辦事結合起來,強化黨在農村基層的各項政策法規、村級干部工作方式方法、農業科技知識、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培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一條年度目標責任制。
(一)年度目標確定。根據鎮黨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本村實際,提出年度目標。年度目標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目標經黨員大會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黨委、政府批準。
(二)年度目標分解。年度目標經鎮黨委、政府批準后,村“兩委”應當分解各自目標,并分別確定個人工作目標。
(三)年度目標責任落實。村黨組織負責與村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簽訂目標責任書。村“兩委會”按照責任要求,抓好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的落實。
(四)年度目標考核。村黨組織負責制定考核的方法、標準,定期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年度目標和分解后的季度、月度目標,及日常性、臨時性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檢查結果與爭先創優、民主評議村“兩委”干部相結合。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公布,表彰先進,教育落后,處理不合格者。
第二條干部述職與民主評議制度。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每半年分別向黨員大會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村黨支部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每年分別向黨員大會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述職一次。
第三條村干部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堅持群眾路線,為群眾辦實事,維護集體和群眾利益情況;引導和帶領群眾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情況;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情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民主,加強團結,實行集體領導情況;艱苦奮斗,廉潔自律情況。
(二)考核方法。村干部考核一般在年底進行,并結合村級換屆對村干部進行屆末考核。在綜合崗位目標考核和民主評議結果的基礎上,由鎮評定村干部的工作。
第四條村干部誡勉制度。
(一)誡勉條件。村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為期三個月的誡勉:1、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有關政策不力,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2、對本職工作態度消極,任務完成較差的。3、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屬于本人分管、能夠解決而久拖不決,造成群眾集體上訪的。4、在班子中鬧不團結,影響村中工作正常開展的。5、不能嚴格要求自己,或作風簡單粗暴,造成惡劣影響,或以權謀私的。
(二)誡勉程序。誡勉對象由鎮紀委根據調查結果,按照誡勉條件規定,集體研究決定。誡勉對象確定后,鎮紀委指派專人進行談話,并向誡勉對象和所在村黨組織送達誡勉通知書。村黨組織接到誡勉通知書后,應當在村“兩委”會議上予以通報,誡勉對象應當在5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鎮紀委。
(三)誡勉處理意見。誡勉期滿后,鎮紀委對誡勉對象進行考察。經考察,問題已經改正的,解除誡勉。問題未改正的,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責令辭職;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勸其辭職。受誡勉的干部,誡勉期間扣發30%工資,年內取消評選先進資格。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有關處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干部請銷假制度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有事離村必須向鎮主要領導請假,村兩委會其他班子成員請假必須向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請假,并及時銷假。同時,鎮上召開大型會議時,村干部必須按時參加,實在有事的,必須向鎮領導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曠會一次罰款3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定由中共鎮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