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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對小額到戶扶貧貼息貸款的管理,保證扶貧貼息資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扶貧辦等部門關于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函〔〕120號)和《市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寶市扶辦發〔〕6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到戶扶貧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到戶貼息資金),是指財政扶貧資金安排用于我縣小額到戶扶貧貼息貸款利息的專項補貼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貸款,是指承貸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本辦法規定貼息范圍及條件的貸款。
第二章貼息范圍及方式
第四條申請的到戶貼息資金主要用于農戶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等生產性項目。結合我縣產業發展規劃,重點扶持農戶發展菜、藥、果、畜等項目。
第五條到戶貼息貸款扶持對象為縣扶貧辦建檔立卡在冊的貧困農戶。對非在冊農戶,凡因災因病返貧,急需恢復生產的經逐級審核批準后,亦可確定為發放對象。實施移民搬遷的貧困戶確實存在資金困難的,也可適當扶持。除此之外,其它貸款一律不能列入小額到戶貼息貸款范圍。
第六條到戶貼息貸款利率、貼息標準及期限。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即:縣信用聯社和縣郵政局,以下簡稱承貸機構)按照貸款利率政策規定確定到戶貼息貸款利息,縣財政在貼息期內按年息5%的標準給予貼息。
貸款期限由承貸機構根據生產經營周期自主確定,財政貼息期為1年(貸款期不足1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第三章到戶貼息貸款的申請及發放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貼息范圍的項目,由貧困農戶根據其發展項目、規模等情況提出貸款申請,以行政村為單位形成《申請貸款戶花名冊》,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縣扶貧辦審核,縣扶貧辦將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申請貸款戶花名冊》交承貸機構辦理。
第八條各承貸機構根據縣扶貧辦提供的《申請貸款戶花名冊》,參照農戶歷年貸款余額、清息還款記錄、信用等級、項目選擇、生產規模等情況,自主確定貸款戶、貸款數額和貸款期限,負責貸款回收。
第九條貧困戶貸款每戶本金不超過000元,貸款所需資金由各承貸機構自行籌集。
第十條承貸機構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按規定要求貸款戶提供必要的資料,借據上直接填注貸款戶應承擔部分的利息。
第十一條承貸機構在發放貸款期間要定期向縣扶貧辦和財政局報送貸款發放進度,貸款發放集中期按旬報送,一般發放期按月報送。
第十二條貼息期滿未能歸還的貸款,轉入一般性貸款,利率按一般性貸款利率執行,一般性貸款利息全部由貸款戶自行承擔。
第四章貼息資金的撥付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每年月31日前,承貸機構以鄉鎮、村為單位匯總編制《小額到戶扶貧貼息貸款花名冊》,經鄉、村兩級審核蓋章后一式二份分別報縣扶貧辦和財政局,作為貼息的基本依據。
第十四條縣扶貧辦、縣財政局對貸款情況審查后,與承貸機構組織聯合抽查組,按照承貸機構編制的《小額到戶扶貧貼息貸款花名冊》對貸款發放對象、貸款用途、貸款利率、貸款數額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鄉鎮數不低于三分之一,村數、貸款戶數不低于%。按照三方抽查結果核算確定貼息總額。
第十五條縣扶貧辦、縣財政局共同審核認定后,按照《小額到戶扶貧貼息貸款花名冊》,將到戶貼息資金撥付各承貸金融機構。
第十六條到戶貼息資金存入縣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