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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
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宜統一由縣教育局管理;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宜統一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分別由縣教育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訂。年月底前,未經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任何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繼續開展相關的教育培訓活動。嚴格執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
二、清理整頓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
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對所舉辦學校或培訓機構的資質進行核查,對達不到相關標準或辦學中存在嚴重問題的,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由縣教育局牽頭,公安、工商、民政、文體廣電、食品藥品監督、物價、衛生等部門參與,堅決清理和取締違規舉辦的各種補習班、輔導班、興趣班、提高班和特長班等,并依法依規處理相關責任人。嚴格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制度,由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定期公布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結果。堅決杜絕舉辦者利用同一教育資源同時設立兩所及以上教育機構的行為。按照統籌發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則,整合現有各級各類學校資源;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實行退出機制。
三、規范學校與教育培訓機構的命名
由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照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技能培訓機構的分類設置標準,在突出體現人才培養行業、地域特征的基礎上,統一全縣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命名。職業中專學校統一命名為體現學校專業特點的“×××學校”、“×××職業學校”;職業教育中心、職業高中統一命名為“縣職業教育中心或縣×××職業技術學校”;其它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統一命名為“×××培訓中心”,不得冠以“×××學院”的名稱。命名不規范的學校或培訓機構,須于年月底前,由審批機關辦理更名手續,并向社會公布。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原印章保留至現有在校學生畢業為止;自年秋季招收新生開始,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規范聯合辦學、分點辦學或出租校區辦學行為
未經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或備案,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辦學行為:設立校外分支辦學機構和校外辦學點;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機構聯合辦學;以聯合辦學名義,將高層次學歷教育安排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或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學歷教育學校內設非法人機構對外簽訂辦學協議或開展聯合辦學;出租校內場所和設施供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五、嚴肅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紀律
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必須嚴格按照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廣告進行,準確、清楚地公布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地點、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無招生資質的各類機構不得招生。具備招生資質的辦學機構未經審批不得無計劃招生、違規錄取考生和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不具備合法教育培訓資質的機構不得招生廣告,不得與有合法教育培訓資質的機構以開展合作的名義單獨或聯合招生廣告;有關新聞媒體在刊發教育和培訓機構招生廣告時,要認真核查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招生章程(簡章),對刊發廣告的真實性和嚴肅性負全責。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公安、民政、物價、工商、文體廣電等部門對違規招生、違規宣傳、違規辦學、違規亂辦班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因管理不善和違規辦學引發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規范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收費行為
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擴大和變相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與招生錄取相掛鉤的任何費用;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登記手續,實行亮證收費;代辦費堅持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及時公布的原則進行收取;統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學校收費票據,不準多頭收費和收費不開票據;公辦學校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學費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并按規定使用。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法人財產制度。嚴肅財經紀律,任何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
七、加強對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對規范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副縣長同志任組長,政府辦、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公安、民政、農業、監察、審計、編制、物價、工商、文體廣電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同志擔任。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形成合力,促進我縣教育與培訓事業健康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