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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將城市配套費更好地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現就加強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區建設局是我區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范圍內城市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區規劃、財政、物價、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城市配套費征繳范圍及標準按照《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長政辦發[]8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鄉街、園區的城市配套費征收嚴格按照《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長政辦發[]82號文件)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執行,即“各鄉街、園區管委會停止配套費的收繳,由區建設局統一征收”。
四、原《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長政辦發[]82號文件)第十六條中“教育科技產業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受區建設局委托,負責征收教育科技產業技術開發區內城市配套費”的規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廢止。
教育科技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不再收繳其轄區內的城市配套費,由區建設局統一征收。
五、城市配套費屬專項收費.
征收時須使用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城建專項收費票據,并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由區財政局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