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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客運站場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以下簡稱站場經營者)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汽車客運站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客運站場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置的汽車客運代辦站。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客車停靠點,確需設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門協商劃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按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新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條客運站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及《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客運站場內的停車場地、服務設施等應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
客運站場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等級評定驗收。
第八條申請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第九條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站場進行合并、分立、轉讓或變更經營項目以及申請停業、歇業,必須到交通、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站場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的客運服務規范和質量標準進行經營。站內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備齊全有效,車輛整潔,停放有序。
第十一條站場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責任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嚴格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品。車輛不得超員、超載、超高。
第十二條進入汽車客運站的車輛,必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站證,嚴禁無進站證的車輛進入汽車客運站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客運車輛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運車輛進站。站場經營者應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科學、合理地安排客運車輛班次。
第十三條站場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全省統一客票和票據,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站場內的廁所、電梯、候車室等應免費向旅客開放。
第十四條站場經營者應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站場經營者必須按規定設置工作崗位、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站場經營者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報送營運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客運站場的,予以取締,并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站場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轉讓不進行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站場經營者違反工商、公安、消防、市容、物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