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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管理,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醫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是指在外國取得合法行醫權的外籍醫師,應邀、應聘或申請來華從事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床診斷、治療業務活動。
第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
《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四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有在華醫療機構作為邀請或聘用單位。邀請或聘用單位可以是一個或多人。
第五條外國醫師申請來華短期行醫,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與聘用單位簽訂協議,有多個聘用單位的,要分別簽訂協議。
外國醫師應邀、應聘來華短期行醫,可以根據情況由雙方決定是否簽訂協議。未簽訂協議的,所涉及的有關民事責任由邀請或聘用單位承擔。
第六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目的;
(二)具體項目;
(三)地點;
(四)時間;
(五)責任的承擔。
第七條外國醫師可以委托在華的邀請或聘用單位代其辦理注冊手續。
第八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注冊機關為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邀請或聘用單位分別在不同地區的,應當分別向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醫師的學位證書;
(三)外國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
(四)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
(五)邀請或聘用單位證明以及協議書或承擔有關民事責任的聲明書。前款(二)、(三)項的內容必須經過公正。
第十一條注冊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或申請的單位。對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文字材料的真實性;
(二)申請項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請項目的先進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注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第十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應當事先依法獲得入境簽證,入境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居留或停留手續。
第十四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的風俗習慣。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邀請、聘用或提供場所的單位,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外國醫療團體應邀或申請來華短期行醫的,由邀請或合作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八條香港、澳門、臺灣的醫師或醫療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