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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管理責任,條塊結合做好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
(一)區政府對全區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聯合執法,查處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自轄區內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四)規劃分局負責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規劃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
(五)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遷評估行業管理工作。
城改、公安、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二、嚴格審批程序,規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行為
(六)凡申請劃撥宅基地新建住宅應嚴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規劃、審批手續;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嚴格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一律不予補償。
(七)村民申請劃撥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應當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逐級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國土資源分局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在實施建設前,須經規劃分局審查同意并辦理規劃手續。
規劃部門辦理規劃手續時應當明確用地位置和面積,建筑物層數和面積。
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或重大建設項目拆遷范圍的村莊建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再新劃撥宅基地。
(八)村民申請在已劃撥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按上述程序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九)規劃分局應針對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農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設計圖,免費發放給村民,指導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遷補償工作的利益導向機制
(十)因城市建設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拆遷改造主體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區政府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作為征收集體土地的附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一)給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則上按照規劃審批的面積進行安置。原人均房屋面積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標準補差安置,補差增加的面積收取房屋重置價。
本通知下發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的補償,結合原房屋建筑面積,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嚴格按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對于臨時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積部分,除嚴格按重置成新價補償外,須扣除拆除費和建筑垃圾清運費。
對于嚴格按程序建設,拆遷前未突擊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遷安置時可以按照不同區域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
(十二)對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未出現突擊加建的村莊,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同意后,按實際拆遷補償費用(安置房建設除外)的5%予以獎勵。
(十三)因城市建設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過1/3戶數以上且耕地較少的村莊,可以由區政府組織實施整村拆遷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依法納入儲備。
四、規范評估行為,保證國家和社會資金的合理使用
(十四)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應當加大對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的管理力度,進一步規范評估市場行為,盡快制定集體土地房屋估價技術標準和實施細則,完善評估行為的約束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重置價定期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十五)評估機構在評估中應嚴格按照拆遷評估標準對現狀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對不符合質量標準、不合理的結構布局、工序工藝不到位的房屋墻體、門窗、粉刷以及附屬物和裝修等,在相應的評估標準中予以扣減。評估結果應報評估委托單位審核,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五、加大打擊力度,堅決遏制突擊加建行為
(十六)對以獲利為目的,在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組織村民突擊加建的個人或組織,以及因生產、銷售、使用偽劣建材和違規施工等造成傷亡事故的個人或組織,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十七)評估機構不嚴格執行房屋評估技術標準和實施細則,不按房屋實際質量進行評估,造成國家和社會資金不合理使用的,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六、落實責任追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十八)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監管工作,凡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責任事故的,在目標責任考評、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并按相應組織原則處理。
(十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不履職盡責、失職瀆職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十)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對本轄區內宅基地自建住宅現狀進行摸底分類,登記造冊,保留影象資料,報區政府備案,為今后拆遷安置提供補償依據。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城市規劃及轄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整個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建設、拆遷安置實施方案。
(二十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對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自建住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相關鎮街報請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拆除,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二)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應積極探索村民住房產權登記的具體辦法,進一步規范村民建房行為。
(二十三)區綜合考評辦要將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納入全區目標綜合考評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