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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及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區財政局是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二章資產購置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是指以購買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單位資產的行為。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二)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三)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四)調劑與購置相結合;
(五)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內容包括:
(一)土地,指購買土地使用權行為;
(二)房屋及構筑物,是指房屋及構筑物的增加,含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自建或團體購買職工住房、辦公用房等;
(三)一般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如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家俱等;
(四)專用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如專用車輛、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五)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室的藏書及科學技術資料等);
(六)其他固定資產。
第八條資產購置堅持調劑優先的原則。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行政事業單位中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區財政局有權進行調劑。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調劑的,按照《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處置及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程序辦理;
第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購置,無論資金來源,均需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土地、房屋及構筑物,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及時到區財政局備案;
(二)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公務用車,須經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購買。超配額標準配置的車輛,需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對于領導公務用車,如遇領導職務變動,各單位要及時到區財政局辦理車輛調撥手續,根據區財政局的調撥批復,到相關部門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土地、房屋及構筑物以外的資產,按照下列程序申報審批:
1、單位提出購置申請并填報《市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申報審批表》,報送主管部門審核。
2、主管部門對單位購置資產簽署意見。
3、區財政局批復資產購置計劃。確需購置的資產,經區財政局研究同意后,對《市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申報審批表》進行批復。申報單位將批復后的申報審批表做為經費用款計劃的附件報區財政局主管經費科室按原程序審批,涉及政府采購的,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對區人民政府或區財政局已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進行調整的,須按原報批程序提出申請,由原批準單位重新審定。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各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資產配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購置資產、超標準購置資產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