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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群體實施重點援助,更好地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調劑配置工作,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對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崗位分類及安置對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主要是指財政撥款、政府投資、政府給予優惠或政府特許經營、服務性崗位。
主要包括:
(一)黨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后(工)勤服務性崗位,如廚房廚工、餐廳(機關)服務員、司機、門衛、保潔綠化以及從事水、電等設施設備維護及后勤保障崗位;
(二)財政撥款的城市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保潔、綠化等崗位;
(三)社區管理服務崗位,包括社區按規定聘用的勞動保障協理員、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協理員、民政低保協理員、殘疾人工作協理員,以及社區保潔、扶老托幼等崗位。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的具體條件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要求確定。
第五條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的就業援助對象。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勞動適齡人員,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一)“零就業”家庭中的適齡勞動力;
(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截止年12月31日前,女滿40歲,男滿50歲);
(三)夫妻雙方下崗或失業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五)單親撫養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七)現役軍人配偶、復轉軍人、軍烈屬;
(八)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九)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含大中專畢業生);
(十)失地農民。
第三章公益性崗位的開發
第六條各單位應加強公益性崗位的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和調控管理工作。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優化在崗人員結構,騰出公益性崗位安置符合條件的就業對象。
第七條實行公益性崗位申報和評估制度。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部門應按照《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申請》的要求(申請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上崗條件、工資待遇等情況),將本部門、本單位(含下屬單位)公益性崗位用人需求情況匯總、填寫后,于當年6月底前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其他時間新增空缺崗位要及時向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報。
第八條各用人單位應在公益性崗位指標分配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對崗位上崗人員的聘用工作,凡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聘用工作的,所分配的崗位名額全部收回,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調配。
第四章公益性崗位的申請和安置
第九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安置的條件和程序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陽光操作,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一)申請程序
1.個人申請。就業困難對象根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安置公告的范圍和條件,填報《區公益性崗位就業申請表》。
2.社區審查。在接到個人公益性崗位就業申請表后,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調查核實是否符合就業援助對象和條件,并簽署意見。
3.復審確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社區審查的基礎上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復審,報送區就業服務局審批,對符合條件人員進行確認。
4.用人單位根據確定的崗位及人數,在區就業服務局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中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5.用人單位與被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報區就業服務局備案,勞動合同按年度簽訂。
(二)安置程序
1.區勞動保障部門綜合用人單位的公益崗位需求,結合實際,確定本年度崗位數量并提供就業援助對象。
2.各用人單位招聘公益性崗位人員時,需提前到區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聘登記手續,招聘信息,內容包括崗位介紹、招聘人數、招聘時間、錄用條件等,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公益性崗位的招聘工作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審查和跟蹤服務。凡未經區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自行招聘的,其招聘人員的工資待遇由招聘單位自行承擔。
3.用人單位在擇優錄取后,自行組織安排崗前培訓。
第五章公益性崗位工資待遇及資金來源
第十條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上,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業困難人員,工資按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標準支付,并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待遇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長效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公益性崗位工資由崗位補貼和崗位工資兩部分組成。其中,崗位補貼從市級再就業經費中列支,崗位工資由區財政補助資金支付。
第六章公益性崗位補貼的申領程序
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補貼按季度撥付,實行先撥后發的辦法。各用人單位應按照碑財發〔〕15號文件規定,于每個季度5日前將《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補貼資金申請表》、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花名冊、上季度工資發放表、單位賬號和安置人員變動情況等相關申請資料統一報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于10日前報區財政局復審,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后于15日前將公益性崗位補貼及區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賬戶上。如因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日期內未及時將資金申請資料報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此季度補貼到下季度申報。
第七章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第十三條公益性崗位的管理體制公益性崗位本著以事定崗、以崗設人、按照“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具體管理。
(一)勞動和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審批、安置以及崗位等各項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負責對在本單位工作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進行直接管理,負責與上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具體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考核及獎懲辦法。同時,上報區就業服務局備案。
(三)街道(社區)對于各單位下派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并負責與上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同時,上報區就業服務局備案。其中,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并函告區就業服務局,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再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的;
(五)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違法行為的。各用工單位及崗位調整如出現空崗,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就業服務局提出補員申請,區就業服務局應根據用人單位崗位缺崗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及時在其它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人員中提供人員進行補充。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嚴格管理公益性崗位,指定專人負責,嚴禁出現空崗不申報、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崗位補貼等現象。第十六條公益性崗位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各用人單位應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進行檔案備案管理,按公益性崗位工種建
立本單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基礎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建立專門的公益性崗位工資發放臺帳,以現金或者工資卡形式直接發放到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手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需由本人在工資發放表上簽字(不得代簽)。
第八章公益性崗位的考核和處罰
第十七條公益性崗位的考核
(一)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實行考勤制度。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對上崗人員統一標志上崗,對其上崗情況進行考勤,作為崗位補貼、崗位工資發放、年度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公益性崗位管理實行不定期檢查制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一年內不少于兩次不定期抽查。街道(社區)有關負責人要認真配合檢查,據實提供有關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情況,對檢查推諉、應付和弄虛作假的,將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三)實行公益性崗位考試、考核制度。用人單位每年應對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不少于2次的考核,對連續兩次考核為不稱職人員,予以解聘(勞動保障協理員由區就業服務局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公益性崗位的處罰
各用人單位應如實上報公益性崗位人員增、減、調整情況。對不履行空崗申報,調整備案,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崗位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