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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州重建貸款專項擔保基金監管領導小組
州上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重建貸款專項擔保基金監管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有發改委、財政局、銀監局。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全面指導、管理和監督各縣市擔保機構的組建及貸款發放的運行工作。
二、成立擔保機構
根據《省地震災區農戶住房重建貸款專項擔保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各縣市在接到文件后的10日內,組建農牧戶住房重建貸款專項擔保機構,具體負責擔保基金的運作。
1、擔保機構名稱:“縣市農牧戶住房重建貸款擔保工作辦公室”。
2、擔保機構的組成:以各縣市分管縣長為主要負責人,財政局、發改委(或重建辦)、縣市有關商業銀行、有關鄉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組建“縣市農牧戶住房重建貸款擔保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市財政局。
3、擔保機構成員單位的職責:
縣市政府的職責:根據縣市農牧戶住房重建計劃,指導鄉政府、財政局、發改委、有關銀行等部門及時為農牧戶辦理貸款手續。
鄉政府的職責:根據貸款農牧戶的申請,核實農牧戶修建房屋的實際情況,出具證明。
發改委(或重建辦)的職責:依據貸款農牧戶的申請和鄉政府出具的證明,核查貸款農牧戶重建房屋的情況,簽署貸款額度的意見書。
財政局的職責:依據貸款農牧戶的貸款申請、鄉政府出具的證明和重建辦的核查意見,向有關銀行出具擔保承諾書。
有關商業銀行職責:依據貸款農牧戶的申請、鄉政府的證明、發改委的意見書和財政局的承諾函,簡便快捷的向農牧戶提供貸款。
三、設立地震災區農牧戶住房重建貸款專項擔保基金
1、擔保基金資金來源及存儲方式
各縣市政府以省財政廳下撥的重建住房農牧戶每戶2000元標準的擔保基金為本金,建立地震災區農牧戶重建住房貸款專項擔保基金,并要求對該基金確定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2、擔保和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貸款戶第一擔保人為所在鄉政府干部或州縣確定的幫鄉扶貧單位的公職人員,各縣市在財政局組建的擔保機構為主要擔保主體,主要承擔為貸款戶出具擔保承諾函,進行全額或部分擔保的責任。擔保風險由縣財政擔保機構及第一擔保人按照貸款額度7:3的比例分別承擔。對于到期不能還款的農牧戶,第一擔保人按照承擔的風險比例負責追繳貸款本金,追繳不上的從第一擔保人的工資中逐月扣除。
擔保基金按照“上級下撥、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加強監管”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擔保基金充分有效地運用到受災農牧戶住房重建上,不得挪作它用。
3、貸款擔保的代償辦法
受災農牧民住房貸款以三年為限,到期不能足額償還的,縣財政擔保機構應在三個月之內履行清償責任,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最高限額為30%,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資金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彌補。
四、確定貸款擔保對象
地震災區農牧戶住房重建貸款專項擔保對象為省、州、縣核定的縣市的戶住房倒塌和嚴重受損需重建的農牧戶。
五、貸款擔保的申請程序流程
1、貸款戶提出申請
2、鄉政府核查修建情況并出具證明
3、發改委(重建辦)審核貸款額度并簽署貸款額度意見書
4、財政局擔保機構出具擔保承諾書
5、到各縣市確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六、確定貸款擔保的額度、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
根據《受災農牧民住房重建貸款工作實施方案》,確定我州農牧民住房重建貸款最高額度為3萬元,期限為3年,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由各縣市財政按實際貸款時間貼息。還款采用靈活方式,可分次償還,也可提前還貸,具體方式由經辦銀行和貸款人商定并載入貸款合同,超過3年確因困難不能償還本金的,由本人申請,鄉政府和重建辦核實同意后,可推遲1—2年分期償還,利息由貸款戶承擔,對到期無故不償還貸款或挪作它用的,縣財政擔保機構和第一擔保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追回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