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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行業、系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組織機構和人員、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火災事故處理、消防檔案、消防經費投入、檢查考評與獎懲等。
本規定適用于縣行業、系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術語和定義
(一)行業、系統
行業一般是指其按生產同類產品或具有相同工藝過程或提供同類勞動服務劃分的經濟活動類別。系統是指同類事物按照一定的關系組成的整體。
行業、系統按分類指工商、文化、教體、旅游、衛生、林業、農業、畜牧、交通、城建、宗教、財政、稅務等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金融、郵政、電信、電力、石油和天然氣、餐飲、旅館、紡織等重點行業管理部門(單位)。以下稱行業、系統單位。
(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機構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組織機構和人員
(一)各行業、系統單位應根據情況逐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其成員有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分管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組成。
(二)所有行業、系統單位應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的義務消防隊。
四、消防安全職責
(一)一般規定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按照《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被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及時建立聯系制度,反映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
各行業、系統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行業、系統單位的管理、經營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按照財務核算單位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4、確定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單位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法律法規建立本行業、系統單位的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行業、系統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及時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8、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及時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四)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行業、系統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分析研究部門、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
2、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3、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4、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5、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6、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7、記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8、完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應履行下列職責:
1、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2、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向上級報告;
3、核實、確認報警信息;
4、發生火災時,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六)其它人員
其它人員應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生火災時及時撲救。
(七)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管理。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要點
1、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2、消防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要點。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4、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監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7、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質、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8、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包括組織機構和分工、聯絡方式、預案制定和修訂、演練程序、注意事項等要點。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據實際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應予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自動消防系統操作規程;
2、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3、電氣線路、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4、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5、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予以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六、場所設置要求
各行業、系統單位的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建筑內裝修、滅火器配置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一般規定
1、各行業、系統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或變更使用性質及用途應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經審核或備案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申報消防驗收或備案,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行業、系統單位如設置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縣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方可使用或開業。
(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將容易發生火災、火災容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消防設備用房和危險品倉庫、貴重設備、檔案室、火災危險性大的生產車間、發生火災后人員傷亡大和財產損失大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并實行嚴格的管理。
(三)電氣防火管理
1、電器設備應由具備電工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禁止非電工人員作業;
2、在要求防爆、防塵、防潮等部位安裝電器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要求;
3、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檢測;
4、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符合防火要求;
5、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四)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1、不隨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高溫季節應加強通風;
2、不在易引發火災的場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嚴格內部用火審批制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設施和大型用電設備應確定專人負責;
5、配電設備、電氣設備等周圍不應存放可燃物;
6、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1、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等按要求設置齊全,功能完備;
2、應在明顯的部位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在防火門上設置警示文字和符號;
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
4、禁止將安全出口門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防火卷簾下方嚴禁堆放物品,消防電梯應具備迫降功能。
八、防火檢查
(一)一般要求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行業系統單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定期進行檢查,并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2、其它單位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
(二)防火巡查
1、應隨時按巡查地點進行防火巡查,交班前,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進行一次巡查。
2、消防安全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安全值班人員在崗情況;
(6)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三)防火檢查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每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
2、檢查結束時,應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存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3、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出口和疏散門安裝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設施狀況;
(3)滅火器材配置情況和功能;
(4)用火用電管理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7)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8)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九、火災隱患整改
(一)一般規定
1、對火災隱患應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應逐級上報。
2、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整改復函,向縣公安消防大隊申報檢查驗收。
(二)火災隱患整改要求
1、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2)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失控或損壞、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4)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控制系統損壞,防火卷簾下方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5)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
2、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責任人。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安全宣傳培訓
(一)一般規定
1、春、冬季防火期間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2、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3、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重要工種人員應當參加縣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本單位和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十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預案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二)演練的實施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按照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它單位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應急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2、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十二、火災事故處理
(一)火災事故的處置
發生火災后,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及時報火警。
(二)火災現場保護
火災撲滅后,應組織人員保護好火災現場,以便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
(三)火災事故處理
發生火災事故的行業、系統單位應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損失統計表》及單位內部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及時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堅決消除火災隱患。
十三、消防檔案
(一)一般規定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實、準確,并附有必要的圖表,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由專人保管。
(二)檔案內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消防審核、驗收、檢查法律文書;
(3)消防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和各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6)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8)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9)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設施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記錄;
(2)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3)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4)有關燃氣、電氣設備監測記錄;
(5)消防宣傳培訓記錄;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7)火災情況記錄和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十四、消防安全經費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管理、經營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將消防安全經費列入財務預算,為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提供經費保障。
十五、檢查考評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評、評比內容,實行半年及年終考評制度。
十六、獎懲
(一)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單位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依照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它處理。
(三)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