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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全縣河洪溝道的建設與管理。發揮河洪溝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省實施水法辦法》省實施防洪法辦法》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境內的河道、行洪溝道和排洪設施。
第三條開發利用河洪溝道資源和防治水害。規劃要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實效,以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水務局是全縣河洪溝道建設與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河洪溝道的建設與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鄉村、社(按所轄區域劃分)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河洪溝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洪溝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洪溝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河洪溝道的建設與治理。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維護堤防安全,保護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第九條河洪溝道的治理規劃。報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縣水務局和住建局共同負責制定全縣城鎮防洪規劃。不得降低防洪標準。
第十一條防洪標準: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近期內按二十年一遇洪水設防;縣城防洪按五十年一遇洪水設防;鄉鎮防洪按三十年一遇洪水設防;流域面積在十平方公里以上溝道(含十平方公里)按十年一遇洪水設防;十平方公里以下溝道按五年一遇洪水設防。
第十二條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治理河道。進行堤防工程施工,以及跨河、跨溝、穿堤、臨河、臨溝修建橋梁、道路、涵洞、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及施工方案報送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時,應按規定繳納河床回填平整保證金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工程建設。未經審查許可的,責令其停工整頓,補辦相關手續。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應按河道管理單位的規定要求實施,接受河道管理單位的檢查和指導。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河道管理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及時清除施工場地,確保行洪暢通。
第十三條修建橋梁和其它設施。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洪水位,并按防洪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洪溝道的管道、纜線等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四條對在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五條河洪溝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河洪溝道岸線的界限,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六條確需利用堤頂兼做道路的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防止對堤防工程造成危害。
第十七條河洪溝道清淤和加固堤防的堆、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洪溝道治理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條因開發與治理河洪溝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對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享有使用權。單獨投資的歸投資者使用;聯合投資的按投資比例確定;列入國家建設計劃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城鎮、新農村、企業等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圍以及河道灘地。沿河道岸線臨河搞建設的編制和審查規劃時。
第三章河洪溝道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條河洪溝道主管部門及下設的河道管理單位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本辦法。
二)負責管理河洪溝道的防洪和治理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河洪溝道采砂、取土的統一規劃。并依法加強對采砂、取土、采石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執行防洪調度命令和泄水計劃安排。
五)負責河洪溝道安全管理;確保防洪護堤安全和行洪暢通。依法查處違反水法規行為。
六)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
七)辦理和年審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有堤防的河洪溝道管理范圍為堤內全部河床。保護范圍為10-20米。
二)無堤防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防洪設計洪水位線。
第二十二條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毀壞堤防、護岸、取水設施、輸送管道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通信照明設施。
二)禁止向河洪溝道內排放污染物或有害有毒液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三)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渣、礦渣、建筑廢棄物、動物尸體、糞便等有害污染物。
四)禁止隨意圍墾造田。縮窄河道、溝道妨礙行洪。
五)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鉆探、采石、采砂、取土、挖窖、挖筑魚塘、葬墳、建房、堆放物料及其他設施等危害堤防安全和影響防洪搶險工作的活動。
六)禁止隨意破堤扒口引水和排洪。
七)禁止在河洪溝道管理范圍內修筑圍堰、阻水渠堤、搭建便道;禁止種植林木和高桿作物阻礙行洪。
第二十三條河道管理單位要根據河道資源實際。
第二十四條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確需進行采砂、取土、打井、修渠、爆破、鉆探、挖筑魚塘、考古發掘、開采地下資源、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涉及其他部門的需共同批準。
第二十五條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采砂、取土、實行許可收費制度。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不得在河洪溝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七條河道管理單位要按照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依法實施河道采砂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加強河洪溝道的水土保持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住建、環保部門要對城區河道亂倒垃圾和排污的現象堅決制止。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河洪溝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誰清除”原則,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責令設障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條各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轄區范圍內河洪溝道的管護。確保河洪溝道清潔暢通。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二)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
三)河道、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四)圍河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五)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六)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河洪溝道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吊銷其采砂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砂石料的
四)未按規定采砂作業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
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河洪溝道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
第三十四條凡涉及河洪溝道違規、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的依法管理,對不服管理,阻礙、威脅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河洪溝道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