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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機構
成立市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工作。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協調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政府督查辦,市監察局、審計局、統計局、國土資源局、安監局、環保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長任副主任。
二、考核對象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
三、考核內容
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考核分為行動考核和工作成效考核:
(一)行動考核是對考核對象對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包括工作機制、制度建設、輿論宣傳等。被考核單位應成立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領導小組、辦事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對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高度重視的領導機制;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并認真落實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措施;采用靈活多樣的組織形式開展宣傳活動,不斷提高節約集約用地的社會認知度。
(二)工作成效考核是對考核對象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管理產生的工作成效進行考評,包括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規劃執行度、土地執法效率等內容。
(三)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1.一年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或等于50畝,且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總面積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
2.閑置土地率超過20%的;
3.三年內有已被或正在被有關部門處理的非法勘查開采、礦山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
4.虛報或錯報材料的。
四、計分辦法
對各項考核內容分別設置指標分值,滿分為100分。其中工作成效為定量考核內容,滿分60分。行動考核為定性考核內容,滿分40分,采用多因素賦權加和法進行數據處理。
五、考核辦法及運用
(一)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考核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年度目標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度進行一次,時間安排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末。考核各項數據以統計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考核年度年末及考核年度前兩年年度末的累計數據為準。
考核工作分為自查自評、統一測算、核查考評三個階段:
自查自評:考核對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對考核年度本單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在考核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上交考核辦公室。
統一測算:考核辦公室按照本辦法每年組織對全市和各部門的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進行統一測算與分析,向考核領導小組提交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
核查考評:考核領導小組對考核對象上報的自查報告,連同統一測算的評價報告進行考核,并對各縣、區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形成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結果并予公布。
(二)考核對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排前3名的為先進,全年累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為優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為合格,得分小于60分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創建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縣區工作年度的考核依據。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縣區年度考核實施時直接采用按本辦法考核的結果。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單位,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整改,同時暫停該區域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直至整改驗收合格。對在評價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