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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2號)和《衛生部和公安部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出生人口信息統計和新生嬰兒入戶管理,杜絕“冒名住院分娩”、“冒名入戶”等違法行為發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新生嬰兒出生實名登記和入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各助產單位及其接生人員,要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和《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省衛生廳省公安廳關于加強出生登記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瓊府辦62號)要求,做好《出生醫學登記表》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向分娩孕產婦采集并如實登記相關情況。特別是醫務人員要向分娩孕產婦及其家人告知《出生醫學證明》現居住地是以《出生醫學登記表》登記的現居住地為準,不能隨意變動。對沒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對象,醫務人員務必于2個小時內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或所在地計生辦報告。各助產單位要認真把好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關,嚴格查驗分娩孕產婦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三證”),“三證”齊全(復印存底備查),才能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為正確認定孕產婦及其配偶的真實身份,對沒有“三證”或“三證”不齊的對象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沒有《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供孕產婦或其配偶的戶口簿。
(二)沒有《結婚證》的,須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三)沒有《生育服務證》的,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1、分娩孕產婦及其配偶雙方屬我市戶籍人口的,需出具男方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未領取〈生育服務證〉住院分娩人員計劃生育證明》(以下簡稱計劃生育證明)。
2、分娩孕產婦及其配偶雙方不屬我市戶籍人口的,如分娩孕產婦或其家人自報現居住地在我市的(《出生醫學登記表》上已登記現居住地在我市的),需出具現居住地計生辦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如分娩孕產婦現居住地不在我市的,需出具女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計生部門計劃生育證明。
3、分娩孕產婦及其配偶一方不屬我市戶籍人口的,如男方屬我市戶籍人口的,需出具男方戶口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如女方屬我市戶籍人口的,現居住地在我市的,需出具現居住地計生辦的《計劃生育證明》。現居住地均不在我市的,需出具男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計生部門計劃生育證明。
4、如是未婚生育的單親孕產婦,須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未婚生育證明》。
二、進一步加強新生嬰兒入戶管理
公安機關要嚴把新生嬰兒入戶關。辦理新生嬰兒入戶登記,必須憑父母戶口簿、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三、加強部門聯合,共同組織實施
新生嬰兒出生實名登記和入戶等工作涉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必須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和宣傳工作。要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加強出生實名登記管理的具體措施,宣傳出生實名登記制度和新生兒入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協調相關部門對出生實名登記工作的檢查指導,對沒有、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的對象進行核查。各計生辦必須嚴格按照程序發放《生育服務證》和《計劃生育證明》,要為前來辦理證明的群眾提供免費、快捷、周到的服務,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設置關卡。
(二)市衛生部門要加強出生醫學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工作。市衛生局要對助產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保證出生醫學登記資料和《出生醫學證明》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進一步完善出生實名登記制度,規范登記工作行為,杜絕出生冒名頂替現象發生。對違反出生實名登記有關的醫務人員要進行查處。
(三)市公安部門要做好新生兒入戶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股應依照有關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對沒有《出生醫學證明》、屬年月日后出生的,按非住院分娩嬰兒程序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準予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屬年月日以前出生,由村(居)委會出具嬰兒出生情況證明并經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后準予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四、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市人口計生、衛生和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溝通、協調和通報出生人口信息。
五、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各助產單位醫務人員、人口計生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如實登記、上報出生人口情況,對虛報、瞞報、拒報、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證件、授意統計人員和填報人弄虛作假、出具假醫學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等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守戶籍審批制度,對違反規定審批戶口、借辦理戶口索賄受賄以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必須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