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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工作是一項事關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性工作,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檔案工作方針政策,扎實做好企業檔案工作,為企業自身發展和國家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但近些年來,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國有企業檔案工作出現并面臨著一些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檔案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國有企業檔案工作,促進國有企業檔案工作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和企業研發、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國有企業檔案工作的認識
(一)充分認識國有企業檔案工作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國有企業檔案是國有企業各項活動的記錄,是國家檔案資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了大量重要敏感信息,不僅具有重要的信息價值,而且具有極高證據價值。國有企業檔案事關黨和國家核心利益,涉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企業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觀念,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對人民負責的高度扎實做好國有企業檔案工作。
(二)充分認識國有企業檔案工作對于國有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作用。企業檔案作為企業研發、生產、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的原始記錄,是企業資產的載體和證據,是企業研發、生產、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依據。在企業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以及提高效率、開拓市場、降低成本等方面,企業檔案起到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國有企業檔案工作必須與企業其他管理工作共同發展、協調推進。
(三)充分認識國有企業檔案工作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僵尸企業”處置、企業“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移交都涉及檔案處置問題。檔案處置事關國有資產安全和職工權益,如果處置不當將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職工權益的維護,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危及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檔案工作體制機制
(四)加強對國有企業檔案工作領導。各國有企業要指定1名領導分管檔案工作,切實把檔案工作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納入部門和崗位職責,納入工作考核檢查;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要定期聽取檔案工作匯報,定期對檔案工作監督檢查,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檔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保障,推動檔案工作同企業發展相協調。
(五)優化國有企業檔案機構建設。檔案機構設置應與企業檔案工作發展相適應。國有企業應設置專門歸口負責檔案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中中央企業總部、中央金融企業總行(部)、地方國有大型企業等應在總部的組織架構中設置檔案機構(檔案管理部、檔案中心或檔案館等)。要根據《檔案法》賦予的檔案保管利用和檔案業務監督指導兩種職能設置檔案機構的崗位和配備人員。
(六)提高國有企業檔案機構履職能力。國有企業要根據檔案資源數量、參照《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制標準(試行)》配備檔案收集保管利用人員;根據本層級機構數量、下屬單位數量、項目數量等配備檔案業務監督指導人員。所配備人員要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訓。要保證檔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業務考核評價、檢查、驗收、責任追究等監督指導手段。要保證檔案機構履行職責和開展業務所需經費,并將檔案經費列入企業年度預算。
(七)健全國有企業檔案工作監督指導機制。結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實施,健全檔案業務監督指導機制。要建立企業檔案工作“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規范化評價等制度。要加強對企業境外檔案工作的業務監督和指導。要嚴格檔案業務考核評價工作,對于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造成檔案損毀、丟失的,或是違反規定造成檔案處置不當的,應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創新國有企業檔案管理和利用機制。要以國有企業改革為契機,積極創新文件材料收集和保管機制,進一步提高檔案資源集中管理能力,實現更高層次上的檔案集中統一管理。繼續推進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的貫徹實施,加強檔案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建設,進一步提高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在檔案信息化和數字檔案館(室)建設中,積極創新檔案管理方法,確保檔案部門實現對電子文件形成、積累和歸檔的全程監督指導。要準確把握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對檔案的利用需求,做好企業在重大決策、資產評估、資產劃撥、人員安置等工作中的檔案利用服務。創新服務機制,簡化檔案利用審批手續,推行企業檔案利用“一站式”服務。改進服務方式,主動開發檔案信息服務企業發展。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針對性地建設檔案專題數據庫和檔案開放平臺,更好地服務企業改革發展。
三、做好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管理
(九)加強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檔案工作的領導。各地方要爭取黨委和政府支持,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同級政府國有企業改革協調領導機構或資產與產權變動協調機構,對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有下屬單位的國有企業對所屬單位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負總責,要確保檔案工作不斷、不亂。發生資產與產權變動(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是檔案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明確分管領導,將檔案處置工作納入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業務流程,做到與資產和產權變動工作同步推進,檔案處置工作未完成,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不得結束,資產與產權變動協調機構不得解散。要將檔案處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資產與產權變動經費預算,為檔案移交、接收、整理、保管等工作創造必備條件。
(十)做好檔案處置方案的編制工作。發生資產與產權變動(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應編制檔案處置方案。有關檔案的歸屬與流向在資產與產權變動合同或協議中有明確條款的,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合同或協議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的要求編制檔案處置方案。檔案處置方案應在實施前報相應檔案業務監督指導部門審核。檔案業務監督指導部門要認真審核把關并對檔案處置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十一)做好檔案移交與接收工作。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含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留存、帶走、轉移或銷毀檔案。尚未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門整理并移交檔案機構。終止企業檔案機構應及時整理和鑒定現存檔案,需繼續保存的檔案在資產與產權交割前向確定的接收單位移交。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做到賬目清晰,簽署完備,交接規范。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由終止企業根據規定予以銷毀。
(十二)做好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企業應指定專人,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確定的歸檔范圍,收集、整理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有關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歸檔移交。凡資產與產權變動中涉及崗位調整的人員,應在將本崗位尚未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清理、登記、整理并移交檔案部門后,方可離開現崗位。
(十三)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各地區要研究出臺有關政策和制度,規范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協會、學會、檔案中介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企業檔案處置工作。需處置檔案較多且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專門接收保管終止企業檔案的檔案中心,或先行開展社會力量參與企業檔案處置工作的試點。要在試點中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制度和做法,適時在本地區推廣。
(十四)做好檔案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是檔案工作的底線。在國有企業改革中,要更加重視檔案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完善檔案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檔案安全工作責任,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檔案安全防范體系,加強檔案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提高化解風險、防范事故和應急處置的能力,確保檔案的絕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