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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響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國務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非常關注。近期,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號,以下簡稱《決定》),省政府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帶來了重大機遇、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作為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大市,近年來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食品安全形勢總體上持續穩定向好。但是,由于基礎比較薄弱,深層次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食品安全仍處在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貫徹和落實好國務院《決定》精神和省政府有關部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尤為重要和緊迫。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任務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惠民生、保發展、促和諧”,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集中治理整頓與嚴格日常監管相結合、加強政府監管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相結合、執法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監管措施,提高執法能力,動員社會廣泛參與,依法嚴懲違法行為,治理道德失范,整頓和規范行業秩序,全面推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上新水平,確保把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任務目標。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取得明顯成效,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基本建立起覆蓋全程、權責明晰、協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用5年左右的時間,使全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更加完善,生產經營者管理水平和誠信意識進一步增強,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得到較大幅度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整體保障能力處于全省前列,力爭成為食品安全放心市。
二、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機制
(三)落實市、縣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責任。市、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督查考評下級政府和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本行政轄區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為重要職責,明確專門機構人員具體負責,做好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調查摸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基層公安、工商、農業、畜牧、衛生等各食品安全相關單位和村居,建立聯防聯動機制,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整合力量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對轄區內食品加工小作坊、現場制售食品的業戶以及用于食品加工銷售出租屋的管理,取締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業戶。對農村集體聚餐行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在社區和村居要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等隊伍,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鄉村和社區食品安全專、兼職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五)落實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健全科學合理、職能清晰、權責一致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綜合協調,完善監管制度,優化監管方式,強化各環節監管,著力解決監管空白、邊界不清等問題,堵塞監管漏洞,凝聚監管合力,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格局。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職,確保監管到位。
1、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分揀、清洗、切割、腌制(浸泡)、晾曬、冷凍、包裝、配制等簡單處理的活動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農產品的行為,由農業(畜牧、漁業)部門監管。商場、超市等銷售企業、批發交易市場、農貿市場銷售農產品,由工商部門監管。
2、食品攤販的監管。城管部門對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食品經營的無照商販進行管理,對允許經營的道路地段、經營時間、保潔要求進行規定,對違法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擅自改變指定經營場所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餐飲攤點)的監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管。
3、“地溝油”、餐廚廢棄物的監管。城管部門牽頭負責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監管,對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質監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打擊食品生產單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負責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管,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監督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打擊購買、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嚴厲打擊“地溝油”犯罪行為。
4、病死畜禽的監管。畜牧部門負責對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管;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打擊違法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的行為。
5、保健食品的監管。同一企業既生產保健食品又生產普通食品的,保健食品生產行為的監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普通食品生產行為的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部門一旦發現企業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應及時相互通報。
6、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向餐飲具集中消毒業戶核發《營業執照》,并將取照業戶情況定期通報同級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對集中消毒餐飲具業戶的日常監管,定期公布餐飲具衛生監督情況和餐飲具衛生監測結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索證管理,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的監督檢查。對無照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的業戶,由工商部門牽頭,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7、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專業從事食品儲存和運輸的企業;農業、畜牧、漁業部門負責監管地產種植養殖農(畜、漁)產品的儲存和運輸;質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流通、餐飲企業內部的食品儲存和運輸。
8、鮮奶吧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鮮奶吧的日常監管、行政許可;畜牧部門負責鮮奶吧所用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鮮奶吧核發營業執照,打擊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9、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需要取得前置許可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畜牧、漁業、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查處。不需要取得前置許可即可核發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包括餐飲具集中消毒),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10、其他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邊界不清的問題。由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員會本著職能相近、方便相對人和一個主體由一個部門監管為主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界定。相關部門要堅決按照界定職責和范圍,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聯席會議、信息、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搞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檢驗檢測互認和監管執法等方面的合作,強化風險防范和控制力度,切實做到發現問題迅速調查處理,及時通知上游環節查明原因、下游環節控制危害。嚴格落實監管執法“首責制”,對于發現的暫時難以界定責任部門的食品安全問題,堅持誰發現、誰查處,一查到底,防止推諉扯皮。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從嚴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信息公布程序,重視輿情反映,增強分析處置能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獎懲約束機制。
三、進一步加大監管和整治力度
(七)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繼續開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治理行動;扎實開展各環節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重點排查和治理帶有行業共性的隱患和“潛規則”問題;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專業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學校園及周邊、食品企業外租廠房倉庫等重點場所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堅決取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進一步整頓規范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以蔬菜、食用油、肉類、酒類等日常消費的大宗食品和嬰幼兒食品、保健食品為重點,深化綜合治理。
(八)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堅持重典治亂,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直至停產整改、吊銷證照;對隱瞞食品安全隱患、故意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立案,并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嚴禁以罰代刑。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交或群眾舉報投訴的涉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及時反饋有關監管部門;對隱蔽性強、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實現執法、司法信息互聯互通。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中需要技術鑒定的,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
(九)強化食用農產品監管。深入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縣(區)創建活動,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著力提高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大力發展現代農業,推進生產經營規模化、產業化、標準化。積極開展“三品一標”認證,強化證后監管,打造“生態沂蒙山、優質農產品”品牌。嚴格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農藥、獸藥的行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的規范指導,督促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園(區、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落實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擴大對食用農產品的例行監測、監督抽查范圍,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強化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和生產加工環節。加強對農產品批發商、經紀人的管理,強化農產品運輸、倉儲等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管,加大對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區域種植、養殖結構調整的力度。加大對定點屠宰業的監管力度,嚴格生豬定點屠宰準入制度,完善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制度和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強化活禽、生豬(牛、羊)產地和屠宰檢疫,加大對私屠濫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加工、出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肉品等行為。
(十)強化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認真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制度,嚴格審查食品生產企業條件,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嚴格產品出廠檢驗,依法取締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企業。實行企業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無證無照的小作坊,要結合食品安全治理整頓,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規范一批”的分類措施,加強整治、引導和服務。強化監督抽驗、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嚴厲打擊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保健品添加違禁藥物等違法行為。
(十一)強化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對食品經營準入、交易和退市實行全程監管,規范質量準入和退市行為。加強對包裝食品、散裝、裸裝食品、冷凍食品、現場制售食品和農產品的監管,根據其不同特點,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食品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推進經營企業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加強對食品和保健食品虛假宣傳以及商標、包裝和標簽標識等方面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對食品攤點、集貿市場及農村小食品店等場所的監管。
(十二)強化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積極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全面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重點加強基層監管執法力量,加快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加大對餐飲服務單位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快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監督檢查結果公示制度。深入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認真排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完善監督抽驗和例行監測制度,嚴厲打擊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非法添加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地溝油”、未按規定采購肉及肉制品、提供未經生產許可的預包裝、散裝及自釀酒類產品、采購和使用不合格餐飲具、餐飲具清洗消毒不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十三)履行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企業法人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要依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規模以上生產企業和相應的經營單位應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內控能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臺賬記錄及食品添加劑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單位食品安全信息。嚴格落實食品交易場所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等集中交易活動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違法違規企業,相關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追究其責任,并對被吊銷證照企業的有關責任人,依法實行行業禁入。
(十四)搞好員工培訓。食品生產經營者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倫理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訓。推行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強制培訓制度,對企業員工先培訓后上崗,并建立培訓檔案。單位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要統一接受監管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
(十五)完善企業自檢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專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餐飲集中配送企業要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部門要對相關企業的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檢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十六)落實不合格食品處置及經濟賠償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落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時采取補救、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處置情況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嚴格執行有關標簽、說明書及相關標識的規定,嚴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以及違法宣傳等行為。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鼓勵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
五、進一步強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建立穩定的食品安全資金投入增長機制,把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及行政管理、監督執法、風險監測、監督抽驗、科普宣教等各項工作經費一并納入財政預算,將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列入重點投入項目,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設備購置經費,為提升食品安全監管能力提供必要的保障。設立市應急檢測專項經費,用于技術鑒定、案件偵辦等。切實加強食品安全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十八)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合理配備和充實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重點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建設。改善監管執法裝備,重點增加現場快速檢測和調查取證等設備的配備。強化教育培訓,增強監管人員責任感、使命感,增強服務意識,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管執法能力。
(十九)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制度,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各種危害因素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切實做到主動發現、事前干預、有效防范。
(二十)加強應急處置管理。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方案,加強預案演練,強化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應急風險評估、應急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能力,提升事故響應、現場處置、醫療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逐級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委員會),充分發揮專家在制定食品安全監管政策、制度和規劃以及輿情應對、突發事件處置、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研判、重大項目論證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一)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穩步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改革,鼓勵發展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加強區域性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科學合理確定其功能定位和責任分工。積極穩妥開展食品檢驗檢測資源整合試點,特別是縣區食品檢驗檢測資源整合試點,避免部門各自為戰、資源重復配置,逐步建立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檢驗檢測體系。落實市內檢驗檢測資源共享制度,凡本市內取得食品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依法檢驗作出的結果,各監管部門都可作為執法監管的依據。
(二十二)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善執法檢查記錄,實施分類監管,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情況,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黑名單”,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為誠信者創造良好發展環境。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者和從業人員要牢固樹立職業道德,知法守法、誠信自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培育誠信文化,打造信譽品牌。
六、進一步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重點抓,確保做到領導到位。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分析評估本轄區食品安全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解決影響轄區內食品安全的重點難點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明確監管職責,細化責任落實,經常性地組織風險隱患排查,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底線。要及時發現、推廣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對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適時予以表彰。
(二十四)加強績效考核和行政效能監察。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要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當地食品安全狀況較差的政府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法追究當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評估制度,堅決制止食品安全監管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二十五)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健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實現有獎舉報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落實財政專項獎勵資金,規范獎勵審定、獎金管理和發放等工作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及時兌現。支持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輿論監督。發揮消費者協會的優勢,提高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鼓勵食品相關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引導和約束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經營,構建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二十六)加大宣傳和科普教育工作力度。將食品安全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相關課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發揮政府、企業、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廣大科技工作者和各類媒體的作用,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和科學素養,努力營造“人人關心食品安全、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