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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縣的電網安全、穩定、優質運行,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專變用戶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結合沁縣電網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縣電力管理部門要定期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專變用戶電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用戶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督促用戶進行整改。電氣設備缺陷嚴重危及電網安全的,電力管理部門可按規定程序暫停供電,直至缺陷消除。
第二條專變用戶要遵照《電力法》、《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等有關電力法規要求,按規定周期由縣電力管理部門組織對電氣設備進行強制預防性試驗,對試驗不合格的設備必須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未按規定進行預防性定期試驗的,電力管理部門可向用戶發出限期試驗通知書。對設備運行異常,危及電網安全的,電力管理部門可按規定暫停供電。縣電力管理部門具體試驗收費標準由縣物價局按《物價法》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電力管理部門每年要聯合對全縣專變用戶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狀況進行至少兩次的安全檢查,并書面向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匯報。如危及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經縣安委會批準,電力管理部門要會同安監部門、終止對其供電。
第四條縣電力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對專變用戶電氣設備、電力線路的有償代運行、代維護管理工作,按照供電企業電氣設備管理的要求,加強對專變用戶電氣設備的運行、巡視、維護工作,全面提高電網運行管理水平。雙方要依法簽訂代運行代維護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五條對新裝、增容用戶必須委托具有由國家電監會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資質的并經電力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進行安裝,竣工自檢合格后,用電戶主動提請電力管理部門對其所屬產權的電氣設備、電力線路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可接火送電。新裝、增容用戶應主動向電力管理部門提供用電電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并積極與電力管理部門簽訂專變用戶電氣設備、電力線路的有償代運行。代維護協議。
第六條用電戶的電氣設備在投運前應通知縣電力管理部門進行竣工檢查,隱蔽工程還應通知市電力管理部門進行中間查驗,并做好中間查驗記錄。縣電力管理部門檢查驗收范圍為10KV線路T接點或變電站的10KV出線柜起至專用變配電房0.4KV配電屏(包括配電屏)止。
第七條各用電戶要高度重視,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和《電力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加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規程,切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確保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積極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第八條拒絕與縣電力管理部門簽訂其所屬電氣設備、電力線路的有償代運行、代維護協議的專變用電戶,必須向電力管理部門出具安全、可靠用電責任保證書并報縣電力管理部門備案。保證書中必須明確如下事宜:
1、承擔由于自身違章用電或疏于檢修和維護而導致本企業供電中斷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2、承擔由于自身違章用電或疏于檢修和維護而影響其它用戶供電中斷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3、承擔由于自身違章用電或疏于檢修和維護而導致事故擴大,波及到上一級電網并引發人身事故、電網事故或設備事故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第九條本規定由縣電力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