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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部門之間有分歧的,應由提交單位報告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
二、縣政府主要領導批示需進一步充實完善的議題,相關部門必須認真準備,如有重大原則性變動的,需重新按程序報批。
三、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同意上會的議題,提交單位必須及時準備主報文件、政策依據、有關背景資料和專題匯報材料。
專題匯報材料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格式規范,字數在2000字以內。所有材料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以便會前分送縣政府領導審閱。
四、擬提交會議審議的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輕重緩急予以安排,未按程序申報和未按時限報送材料的議題,縣政府分管領導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到會的議題,除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或緊急事項外,原則上暫緩安排上會。
五、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必須是各鎮政府、各社區管理服務中心、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的,需書面說明理由并履行請假手續。
六、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提交縣委常委會議審議的議題,匯報材料由提交單位負責,按照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意見修改完善,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報縣委辦公室。
七、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請示報告市政府和縣委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緊急事項按縣政府領導要求的時限辦理,因故不能辦結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定期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