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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防雷減災工作。
雷電是聯合國“減災十年委員會”公布的十大自然災害之一。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雷擊事件和雷電災害損失呈逐年上升趨勢,雷電災害在縣也頻繁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堅持把服務于國民經濟建設、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以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要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加強領導,全力支持氣象主管部門履行防雷管理職能,嚴格落實防雷減災責任制,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我縣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二、明確職責,切實加強防雷減災管理。
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防雷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開工;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要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序。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審核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為此,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氣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防雷減災監管體系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合作”工作機制,認真落實防雷安全措施,切實加大防雷監管力度。氣象部門要認真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切實負起責任;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從新、改、擴建工程的各個審批及檢查環節上嚴格把關,將防雷減災納入審批、檢查管理范疇。特別是建設、氣象部門要密切溝通,協調配合,切實把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要嚴格落實防雷減災工作責任制,做到任務逐級分解,責任層層落實。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因推諉扯皮、工作配合不力影響防雷減災工作的要依紀嚴肅處理;因防護措施不到位或災害應急處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落實措施,確保防雷工作順利開展。
各鄉鎮、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防雷減災基礎設施建設。高層建筑物及獨立構筑物、供電系統和電子信息場所必須安裝防雷設備,積極做好農村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防雷設施建設,確保各項防雷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主動接受氣象主管部門依法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監督管理,認真執行防雷設備設施定期檢測制度,對產品質量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的要及時整改。氣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防雷監管力度,對易燃易爆場所(加油站、液化氣站、民爆庫等)化工生產或儲存場所、廣播電視、郵電通信、電力、煤礦、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學校、醫院、賓館、商場等人口聚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大型公共設施、民用建筑和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筑物和設施必須按照相關專業防雷設計規范安裝防雷裝置。要加強責任追究,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拒絕防雷裝置檢測或者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氣象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部門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