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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辦、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針對《工程建設項目預結算管理暫行規定》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程序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履行立項審批程序。未經立項或審批的,財政不予安排資金。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履行招投標程序,嚴格執行相關的國家、省、市法律法規。
(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由財政局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完成立項、土地、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并滿足招投標要求;確定中標單位后,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簽訂合同、備案、組織施工、竣工驗收及相應的結(決)算。政府采購項目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四)財政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預結算的審核結論,報區長審批后實施。
二、加大財政部門監管投資的力度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
(二)財政部門履行建設資金審核的職能,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由財政部門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
三、項目送審金額的審核要求
(一)預結算送審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發改、財政預算等立項文件中規定的投資金額。
(二)預結算送審金額超過發改、財政預算等立項文件中規定投資金額的:
1.預算送審金額不超出立項投資金額10%(含10%)、結算送審金額不超出投標報價(扣除暫列金額)10%(含10%),需經主管區領導批示,相應建設單位蓋章,并出具詳細的超額原因及具體超額部分造價組成。
2.預算送審金額超出立項投資金額10%、結算送審金額超出投標報價(扣除暫列金額)10%,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經發改立項批復的項目,需同時提供重新立項審批的資料及批復文件等。
四、工程招標控制價相關材料送審要求
1.建設單位對工程總體成本的分析成果同步報送。建設單位應提供依據設計圖紙、施工工期、施工方案等核定的工程成本分析資料,其中包含工程所需的人工、機械、材料等用量、用時及成本費用的核算成果。
2.建設單位對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成本分析成果應同步報送,并做出詳細的單價構成分析表。如開挖土方清單項,需提供每立方米及該分項總量施工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機械、企業管理費等。
3.工程利潤計取標準應控制在工程成本的10%-18%,根據政府投資模式不同或工程項目特點不同,依據實際情況在范圍內調整。原則上,常規工程、資金狀況良好的工程,工程利潤為工程成本的10%。
4.經過成本分析確定的工程直接費,在附加工程利潤后,按照取費要求,對暫列金額、安全措施費、規費、稅金等進行核定,確定最終的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構成的指導性原則是工程成本加利潤。
5.送審項目成本造價超過國家、省、市計價定額套項預算的,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