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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將下達2013年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構成
(一)總體控制指標
以2012年全市生產安全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為基礎,2013年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為: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66人以內。
(二)絕對控制指標
1.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25人以內。其中:
(1)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2人以內;
(2)金屬與非金屬行業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1人以內;
(3)建筑施工領域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7人以內;
(4)危險化學品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1人以內;
(5)工礦商貿其他事故(冶金機械等8大行業)死亡人數控制在14人以內。
2.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40人以內。
3.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0人以內。
4.農業機械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1人以內。
(三)相對控制指標
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就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等四項相對控制考核指標數,待自治區正式下達后另行下達。
(四)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全市各類生產安全較大事故起數控制在4起以內。
(五)重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全市及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生產安全重大事故起數為零。
二、控制指標的考核
(一)控制指標的考核以總體控制指標、絕對控制指標和事故起數控制指標為主,相對控制指標為輔。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監局)對總體控制指標、絕對控制指標和事故起數控制指標進展情況每月通報一次;對相對控制指標每年統計公布一次;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二)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月通報、季、年考核”制度。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及時向轄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每季度在新聞媒體上。
(三)各縣(市)區確保控制指標落實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確保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全面落實。
三、獎懲措施
(一)獎勵方面
每節余1個控制考核指標獎勵2萬元。獎勵資金70%用于補貼安全生產工作經費,30%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二)處罰方面
1.每超出1個控制考核指標,處罰2萬元。
2.發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一次緊急疏散1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的重大未遂生產事故,取消全部獎勵。
3.超出年度控制指標或轄區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轄區主要負責人要到市安委會述職,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