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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業主、經營戶:
為規范新城商業街戶外廣告的設置,營造現代商業的良好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省財政廳、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綜字[]121號《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市建設規劃局建規[]145號《關于印發<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新城商業街及附近區域的所有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整治,現將有關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新城區域范圍內設置的各類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橫幅)、電子顯示牌、燈箱招牌、畫廊、宣傳櫥窗等設施(以下統稱廣告、霓虹燈),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二、廣告、霓虹燈應用語準確,內容健康,文字書寫清晰規范,圖案醒目,光亮顯示完整。
三、為確保戶外廣告設置安全,對戶外廣告設置者的設置技術規范,嚴格按照市建設規劃局的建規[]145號《通知》要求進行管理。
四、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凡新城區商業街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必須先征得縣始豐新城建設委員會(新城商業管理辦公室)同意后,再按照有關規定到城管局辦理審批手續。
五、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取,可由政府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職能部門代為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經批準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應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亂吊掛、亂張貼、亂涂寫、亂設牌。
對戶外廣告招牌殘缺不全、污損不整、陳舊過時,有礙市容觀瞻的要及時修飾或者清理拆除,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和街容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強制拆除,并實行行政處罰。
八、綜合整治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
1、本次綜合整治戶外廣告設置的重點范圍為新城商業街及周邊區域。
2、整治時間為45,即從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分二個階段,第一為清理階段,第二為整治階段。
3、清理階段從8月15日起至9月15日,凡在上述范圍內設置有戶外廣告(招牌)霓虹燈的各業主、經營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覺到新城商業街辦公室(新城委辦公樓207室)進行申請登記,落實整改方案。
4、整治階段從9月16日至9月30日,凡超過9月15日,有關責任人既不申請登記,又不自行落實整改措施的,縣城管局和新城商業街辦公室,將對戶外廣告設置一律視作無主妨礙物處理,予以全面清除。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