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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
近年來,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采購頻率的逐步增加,對政府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全縣集中采購管理,完善和規范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現將我縣政府采購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
縣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文件規定,按程序成立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政府辦內設機構),負責組織全縣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二、政府采集采購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以及貸款需政府償還的購置或租賃商品等,均應納入政府集中采購范圍。《2010年縣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均屬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范疇,應嚴格按照政府規定執行。
三、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單項5萬元以上或批量10萬元以上的貨物類、單項或批量達10萬元以上的服務類項目,均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四、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類(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務類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50萬元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報縣財政局批準。
五、政府采購程序
(一)使用單位填寫政府采購申請表并交預付款(賬戶名稱;賬號)。
(二)政府采購中心匯總政府采購申請表并確定采購方式,一般情況下,一個季度組織一次政府采購,特殊采購視情況而定。采購方式一般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三)政府采購中心按程序實施采購工作。
(四)政府采購中心將發票原件交給使用單位,并將發票復印件加蓋財務章后存檔備案。使用單位的發票收取人核對發票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后,由發票原件收取人簽字后帶回。
(五)合同履行完畢后,請到縣政府采購中心進行結算。結算時請帶上以下憑據:1、政府采購合同;2、使用單位的驗收單;3、加蓋財務章并由使用單位簽收過的發票復印件;4、政府采購結算清單;5、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本次結算的數額)。
(六)政府采購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返還給采購人結轉下年使用,其采購費用原則上由使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