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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縣委發〔〕97號)、《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向縣檔案館移交檔案的通知》(縣委辦發〔〕1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為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妥善處理在機構改革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歸屬等問題,現就加強檔案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各類機關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必須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檔案。
二、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嚴格按照《檔案法》和有關法規、文件精神,建立綜合檔案室和檔案工作制度,配備專(兼)職檔案員,開展正常的檔案工作。
三、機構改革中撤銷的機關單位(包括臨時機構),其檔案全部向縣檔案館移交。
四、機構改革中被合并的單位的檔案,原則上向縣檔案館移交,一些有特殊聯系關系的單位的檔案可帶到新組建的機關單位保管、利用(全宗號等業務問題由縣檔案館統一處理)。
五、在機構改革中轉制的機關單位(含在一定時期內受政府委托,繼承承擔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的轉體單位),終止原有全宗,從新機構運行之日起開始建立新全宗,原有的檔案全部向縣檔案館移交。
六、機構改革中一個機關單位的職能和內部機構分解到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單位時,檔案不予分散,全部向縣檔案館移交。
七、機構改革中保留,主要職能沒有改變但規格、職責或業務范圍發生變動,其檔案仍由該機關單位管理。
八、根據縣委辦發〔〕10號文件,去年未按時完成檔案移交工作的,要及時向縣檔案館移交年前(含年)形成的屬于永久、長期保存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檔案(包括文書檔案、專門檔案以及特殊載體檔案)。
九、向縣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并符合接收標準,附有立檔單位組織沿革、全宗介紹等有關資料。
十、機構改革中如發生檔案管理以及檔案歸屬爭議等問題,有關單位應及時向縣檔案局和主管部門報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十一、對在機構改革中違反《檔案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