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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熱單位、建設單位及有關單位:
為加強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裝置專項費用的管理,切實做好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裝置安裝工作。根據《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市政公用〔〕138號)、《關于新建居住建筑用戶供熱計量裝置專項費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價格〔〕86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我區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裝置專項費用收繳及安裝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裝置專項費用(簡稱專項費用)用于購置、安裝用戶供熱計量裝置等。
二、區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專項費用的監管工作。
三、專項費用的收繳
(一)區供熱管理機構統一確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專項費用收支專用賬戶(簡稱專用賬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二)建設單位按規劃部門審查通過的建筑規劃設計圖紙內的住宅戶數核算專項費用(因規劃設計圖紙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圖紙變更后的總戶數與已繳納戶數的差額交納專項費用,多退少補),于項目開工前,填報供熱計量裝置專項費用收繳通知書(見附件一),按相關標準將專項費用繳存至專用賬戶,在辦理開工等相關手續時出示專項費用繳費證明材料。建設單位應提前與供熱單位簽定供熱計量裝置安裝合同。
(三)供熱單位應將建設單位提交的專項費用收繳通知書、專項費用交納進賬單、發票(原件)及項目相關資料等報區供熱管理機構確認備案。
四、專項費用的使用
(一)供熱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向區供熱管理機構提出實施供熱計量裝置建設申請,在項目實際征繳額度內合理使用專項費用。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依法組織供熱計量裝置的采購,采購預算不得超出項目的交費金額。
(二)供熱單位持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合同,并填寫供熱計量裝置專項費用撥付申請表(見附件二),到區供熱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費用撥付手續。經區供熱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供熱單位根據合同的約定、工程進度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情況,由相關金融機構適時撥付專項費用,供熱單位應做好安裝后的管理維護工作。
(三)因供熱規劃調整、供熱單位退出供熱行業的,專項費
用應及時變更到規劃調整后的供熱單位專用賬戶內監管使用。
五、其他有關事宜
(一)2011年2月1日后已竣工驗收的新建居住建筑、尚未交納專項費用的,建設單位應于2013年6月30日前,將專項費用直接存入專用賬戶。
(二)已收取專項費用尚未安裝供熱計量裝置的,供熱單位應于2013年1月30日前將已收取的專項費用存入專用賬戶。
已收取專項費用并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的,供熱單位應于2013年1月30日前將剩余專項費用存入專用賬戶。
(三)在建尚未竣工驗收的新建居住建筑,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對接,按照規定將專項費用直接存入專用賬戶,供熱單位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
(四)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裝置應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安裝完成;暫不具備供熱條件的,供熱計量裝置應在實施供熱前安裝完成。
(五)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至室內的供熱設施原則上由供熱單位統一建設安裝,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