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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加強宣傳。要組織開展好工資集體協商“集中要約行動”的宣傳工作,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目的、意義和推進工作的新舉措、新進展,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營造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良好氛圍。
依法要約。認真做好要約行動前后各個環節的工作,規范程序,務求實效(操作規程見附件2)。基層工會要代表職工主動向企業方、行業(區域)企業代表組織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企業、行業(區域)企業代表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資集體協商。對不應約的企業,企業工會應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協商不成的,工會根據《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及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如仍然拒絕應約的,由區總工會提請區人力社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和有關局級工會要把組織本地區、本系統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集中要約行動”納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舉措,提出工作要求,確保行動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進行。
加強服務指導。要充分發揮鎮、街道、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和局級工會的作用,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集中要約行動”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工資集體協商“集中要約行動”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會員代表和協商代表的作用,通過召開座談會、開展培訓、走訪企業等方式,幫助基層解決在開展“集中要約行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鎮、街道、開發區、局級工會要建立“上代下”工作機制,適時代行基層工會職責,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有序推進。
加強協作推進。人力社保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職能,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區人力社保局將把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確定誠信等級、和諧指數的內容。各級工會組織要把“要約行動”作為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主抓手,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協調、服務和督促落實,確保工資集體協商主體、程序、內容合法。商會要加強對企業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協商意識,將工資集體協商納入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促進企業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