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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防要求的范圍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縣落實人防要求的范圍調整為:全縣境內需落實人防要求的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施設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
自2013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標準按照東價發〔2007〕80號、東價發〔2009〕8號執行。
職責分工
(一)縣人防辦
1.負責貫徹執行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
2.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3.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及防護驗收工作;
4.負責防空地下室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工作;
5.依法征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縣發展改革局
建設單位報送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報告)應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發展改革局不予受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國有建筑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明確:宗地開發項目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競買單位提交的《土地競買申請》中應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國土資源局不予受理。
(四)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
1.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明確:按照人防要求同步設計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規劃中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縣人防辦核發的施工審批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的,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3.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審查縣人防辦出具的防護方面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的,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五)縣公安消防大隊
縣公安消防大隊在辦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消防許可時,應審查縣人防辦核發的施工審批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的,縣公安消防大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