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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科級事業單位,市以上直屬單位:
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切實解決部分學校班額過大、違規招生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促進全縣教育健康、均衡、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省普通中小學管理基本規范》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招生秩序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招生政策
(一)學前教育
幼兒園招生按照就近入園的原則,招收本服務區內的幼兒。駐城幼兒園不得面向農村鄉鎮和城郊招生。幼兒園小班、中班、大班須招收年滿三、四、五周歲的幼兒,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幼兒入園。任何學校不得作出在本校附設(或指定)幼兒園接受幼兒教育就能在本校就讀小學的承諾。
(二)義務教育階段
小學應當接收轄區范圍內且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初中應當接收轄區范圍內全部小學畢業生入學。繼續實行政府發放入學通知書制度,嚴格執行“就近劃片、免試入學”的政策,切實做好小學畢業與初中招生的銜接工作,落實小學與初中全員交接制度,防止小學畢業生輟學。公辦學校不得超出教育主管部門劃定的片區招生,嚴禁任何學校舉辦實驗班、重點班、校中校。
(三)高中階段
深化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繼續將優質高中招生總數的60%的招生指標直接分配到初中學校。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實行“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三限”政策,擇校生錄取時其學業考試成績不得低于本學校統招生錄取分數線下100分,擇校人數控制在學校招收總數的30%以內,擇校費收取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高中學校擇校費標準的通知》執行。任何學校不得擅自錄取低分學生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學生應當繳納的費用。嚴禁任何學校接收已經被其他高中學校錄取的新生。
每年秋季開學初,教育主管部門、各招生學校要對招收的學生進行公示,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嚴格控制班額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至4周歲)不超過30人,中班(4至5周歲)不超過35人,大班(5周歲至入小學前)不超過40人,混合班不超過35人。
小學、初中、高中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縣直小學、初中最大班額不得超過60人,其他學校不得超過50人。高中不得超過56人。
三、嚴格控制擇校
各鄉鎮要加快標準化學校建設進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條件的鄉鎮要加快小學寄宿制學校建設,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保障少年兒童接受平等的教育。駐城學校實行學生入學準入審批制度,學生入學前先到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學籍管理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嚴禁先入學后審批。每年的月、月集中辦理轉學手續,其余時間不得隨意安排學生入學。班額超過規定的,不準再接納學生轉學。
四、嚴格招生宣傳審批
各學校面向社會的招生宣傳材料,必須報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在報紙、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上。嚴禁任何學校利用宣傳車等方式上街進行招生宣傳,嚴禁任何學校派人或利用中間人到學生家中進行招生宣傳。
五、嚴肅責任追究
各學校校長是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招收不足齡學生入學、超范圍招生、超班額招生等違規行為,起始年級每校超過10人的、非起始年級違規轉入學生每校超過10人的,對校長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起始年級每校超過20人的、非起始年級每校超過20人的,取消校長、學校評先樹優資格,校長不得晉升、聘任高一級教師職務;起始年級每校超過30人的、非起始年級每校超過30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校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違規招生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校長黨紀政紀處分。對在招生工作中接受單位或個人賄賂,數額較大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鄉鎮對轄區內招生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調,落實責任,強化考核,確保穩定和諧。教育、監察、宣傳、財政、物價、審計、公安、計生、工商、房管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成立整頓招生秩序專項整治小組,保障和促進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教育部門要加強招生工作的指導,要認真抓好招生政策、計劃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嚴格執行好招生的各項政策與紀律,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籍,確保計劃的嚴肅性。宣傳部門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對擅自違規招收的學生,不予撥付義務教育經費。審計、物價部門要強化招生收費審計、檢查,嚴禁學校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擅自減免學生應繳納費用。公安、計生、工商、房管等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做好有關學生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招生工作的監察督查力度,保證招生的公平公正。對違反招生工作紀律,不執行招生政策和計劃,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