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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科級以上事業單位,市以上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全縣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持續、健康、深入開展,強化稅收征管,促進財政增收,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推動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通知》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意見》、《縣社會綜合治稅考核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年以來,全縣各級各部門認真開展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依托綜合治稅網絡,拓寬綜合治稅領域和渠道,突出信息采集和分析利用兩個重點,加強考核和督導,地方稅源管控力度明顯加大。全縣38個部門提供各類涉稅信息31887條,新增稅務登記1107戶,實現稅款9214萬元,涉稅信息采集量位居全市前列。
當前,我縣正處在跨越發展的關鍵時期和完成“三年倍增計劃”的攻堅階段。全縣稅源結構和稅收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稅源多樣性、流動性、隱蔽性的特點更加明顯,地方稅源點多面廣、零星分散的現狀更加突出。因此,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認識,切實增強聚財增收的責任感,立足實際,把社會綜合治稅作為加強財源建設的重要任務來抓,明確責任義務,完善工作機制,采取有力措施,組織協調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依法履行涉稅信息傳遞、共享和稅收代征、協助控管等職責,切實推動綜合治稅工作深入開展、提質增效。
二、進一步突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重點
(一)突出對重點行業的控管
1、建筑和房地產業。繼續強化對外來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力度,著力做好外來經營單位登記備案制度,對所有外來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要求辦理法人工商登記,并按規定在我縣申報繳納相關稅收。住建、房產、國土等部門要從行業準入、施工管理、土地招拍掛等方面與稅務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制定落實相關管理辦法,對非我縣注冊的法人企業、未在我縣辦理稅務登記的,一律不得參與建設競標、不予頒發許可證,不予辦理房地產開工手續、不供應土地。住建部門、稅務部門要密切聯系,認真調研,建立健全建筑業基準計稅價格制度,加強和規范建筑市場稅收征管。在建設工程驗收環節實行“稅收前置審查”措施,對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項目稅收完稅證明的,不予通過驗收。交通運輸、公路、住建等部門要與稅務部門互動信息,及時將涉及我縣道路、橋梁等交通工程項目信息傳遞地稅部門,密切協作,切實做好涉路工程稅收控管工作。
發揮鎮(街道、開發區)、村居、社區、物業管理等組織的協稅護稅職能,重點抓好裝飾裝修、城市建設等建筑業稅收管理,建立裝飾裝修業務登記管理和信息傳遞單制度,切實規范行業稅收管理。
稅務部門要加大對專業化市場企業不動產銷售環節和土地使用權、房產交易等諸多環節的稅收征管力度,做到應收盡收,不留死角;要加強與住建、房管、物價等部門的溝通配合,在全縣推廣應用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和涉稅房產價格鑒定系統,開展存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評估和涉稅房產價格認定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地產業計價稅收征管機制,解決納稅人低報交易價格問題,減少稅收流失。
稅務部門要嚴格規范房地產初始登記行為,與住建、房管等部門強化聯系,參照商品房預售許可、銷售合同備案等涉稅信息,充分運用評估計價等手段實行綜合管控,切實執行“先稅后證”制度,住建、房管等部門要嚴格把關,凡無“初始登記完稅證明”的,一律不予登記。
2、交通運輸業。對物流和運輸企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自開票納稅人的各項規定,通過貨物運輸管理軟件強化信息比對,進一步規范稅收控管。對社會零散及掛靠車輛,委托車輛營運管理部門在車輛年審時代征營業稅等各項稅收,切實加強稅收管理。
3、商貿流通業。對大型商場(超市)、專賣(酒、服裝、家電等)、機動車銷售、成品油等商貿流通行業加強稅收管理。商務、流通、經信等部門要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財政部門對補貼性質的消費項目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互動制度;稅務部門要采取推廣稅控裝置、委托代征等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商貿流通行業稅收控管。
4、特色產業(石材、石膏、金銀花、手套、罐頭)。對獨具地域特色的“五大產業集群”,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具體統籌,研究制定綜合管控措施,切實提升特色產業稅收貢獻。
5、采礦業。監察、國土、安監、環保、稅務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落實采礦業各項管理規定,許可證件年審、變更等須嚴格執行“稅收前置”制度,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不予年審或變更。
6、住宿餐飲和娛樂業。公安、文化執法部門要建立與稅務部門的信息交換機制,定期傳遞住宿、網吧、KTV等特殊行業的監控信息,強化行業監管。
7、高收入行業。房管、交警等部門完善與稅務部門的信息互通,定期傳遞購置豪華住房、豪華車輛等涉及高收入人群的相關信息,稅務部門認真甄別,嚴格管理,努力提升高收入行業管控質量。
8、教育衛生、行政事業。教育、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傳遞,非公辦教育(培訓)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應使用稅務監制發票;監察部門牽頭,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稅務部門全程參與“收支兩條線”檢查活動,防范行政事業單位涉稅風險。
9、其他行業。工商、民政、人民銀行、銀監局、公安等部門要與稅務部門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對資金互助組織、投資咨詢公司、合作社、擔保、拍賣等新型經濟形態的稅收管理;工商、法院等部門要加強吊銷、注銷、破產企業信息與稅務部門的傳遞,破產清算須有稅務部門參與;對拍賣變賣環節的稅收,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各級人民法院和拍賣機構的協調配合,制定落實拍賣環節代征地方稅收管理辦法,做到應征不漏、應收盡收。
(二)突出對重點領域的控管
1、企業剝離非核心業務。工商部門要在企業注冊登記時,將產業鏈中研發、營銷、物流、倉儲、裝卸搬運、售后服務等屬于第三產業的環節分離出來,成立獨立運營的專業公司,從源頭上進行控管。稅務部門要對分離企業在稅種稅款等計算口徑上進行嚴格監督,加大征管力度,防止稅收流失。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分離過程中會計核算環節的監督,確保賬實相符,嚴防違規操作。
2、重大建設項目。發改、重點辦、住建等部門強化涉稅信息向稅務部門的傳遞,及時溝通。稅務部門要依托綜合治稅信息平臺,加強對拆遷、基礎配套設施、設備安裝、跨境交通建設等施工項目、監理業務地方稅收的征收管理,提升征管質效。
3、股權變更。稅務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股權變更稅收前置工作機制,實行先完稅、后變更工商登記制度。工商部門須將《股權變更完稅證明》載入相關檔案,對未能提供《股權變更完稅證明》的,不得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對我縣境外上市的企業,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建立股權轉讓信息傳遞制度,及時核對信息,跟蹤管理;司法、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對明顯有股權轉讓稅收而不申報繳納、不代扣代繳的,應依法追繳、查辦。
4、銷售不動產。嚴格實行“先稅后證”制度,房管、住建、稅務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須將完稅證明(原件或復印件)載入相關檔案,對未能提供完稅證明的,不予辦理證件發放手續。
5、無形資產交易。嚴格實行稅收前置制度,工商、國土、稅務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須將完稅證明(原件或復印件)載入相關檔案,對未能提供完稅證明的,不予辦理證件發放手續。
6、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嚴格實行稅收前置制度,國土、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須將完稅證明(原件或復印件)載入相關檔案,對未能提供完稅證明的,不予辦理證件發放手續。
7、財務會計監督。財政部門牽頭,聯合稅務部門加強對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引導投資者、企事業單位規范財務核算、依法誠信經營,促進會計從業質量不斷提升,切實夯實財務類稅源基礎,壯大地方財源。
8、金融信貸。人民銀行牽頭,聯合稅務、金融部門加強對信貸資產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托社會綜合治稅信息平臺,建立稅務戶籍信息、財務數據信息交換查詢制度,規范稅銀信息互動機制,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運行。按照稅收法律規定,金融部門在銀行賬戶中登錄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金融部門對稅務部門依法提出的凍結、扣繳等決定認真執行。
9、電力供應。經信部門牽頭,聯合供電、稅務部門研究加強對涉稅工業用電項目的跟蹤管理措施,對工業用電項目,確保用電戶名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申請新開立用電戶頭的,必須持我縣注冊且經稅務部門相關系統驗證的稅務登記證件。要認真貫徹各項“以電控稅”措施,按照規定事項向稅務等部門傳遞相關用電數據。
10、發票管理。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對發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按照有關規定領購、使用、索取、填開、保管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按照發票及稅收、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核算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稅款。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抵扣稅款,不得稅前扣除。從起,對取得的稅務發票必須先經過查詢,確認是正常發票后才能報銷入賬。經查詢鑒別為正常發票的,由財會人員接收發票,應作“已驗證”標記,按照正常的財務管理程序進行賬務處理。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取得方自行到原開票方換票或索取真票,或請稅務部門按規定協助各單位取得真實發票。同時,各單位財會人員有義務對取得的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分別報送縣國稅局、地稅局,也可進行舉報。稅務、公安等部門要加強聯系,開展經常性地聯合執法檢查,規范和整治發票管理秩序,國稅部門要向地稅部門定期傳遞發票代開信息。
對下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財務人員拒絕辦理相關業務,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①、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監制;
②、發票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
③、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
④、偽造、作廢發票;
⑤、其他不符合稅務政策法規規定的發票(如使用非勞務發生地發票等)。
結算下列款項,必須憑稅務部門開具的微機發票:
①、預付或結算建筑安裝、項目工程等款項應索取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
②、購買房屋、土地等行為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
11、審計監督。審計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審計時,應將是否依法履行稅收義務作為必審項目。審計部門查補的稅款、滯納金應移送稅務部門依法征繳入庫。
12、房租租賃。房管、公安、工商、地稅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從行業管理、社會治安、市場監管、稅收管理等方面認真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抓住租賃備案等關鍵節點,實施稅收綜合管理,規范房屋租賃業健康發展。
(三)突出對重點稅種的控管
1、資源稅。財政、國土、電力、公安、水利、住建、地稅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落實“炸藥(導爆索)控稅”、“產量遠程監控”、“產能核定”等管理措施,實現對資源稅的精細、有效控管。地稅部門要加強對建筑等行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資源稅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規范資源稅征管鏈條,防止稅收流失。
2、車船稅。公安交警、農機和交通運輸部門要與稅務部門密切聯系,通過綜合治稅信息平臺,及時提供車輛登記、營運證辦理等信息,強化源頭信息掌控。保險公司要認真貫徹落實施《車船稅法》,做好投保車輛代收代繳工作。稅務、公安交警要強化協作,研究制定聯合審核制度,在車輛辦理登記和定期檢驗時,對沒有依法納稅或無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即時予以代收代繳。
3、城鎮土地使用稅。地稅部門應加強與國土、房產、拍賣行、鎮(街道、管委會)、村居(社區)等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針對不同應稅土地,可采取委托代征等適當的征管措施。國土部門要通過綜合治稅平臺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登記發證等信息(含電子信息),提供專業測繪支持,協助地稅部門加強土地使用稅征管。
4、耕地占用稅、契稅。嚴格落實稅收前置制度,國土、房管、地稅等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須將完稅憑證(復印件)載入國土部門相關當事人檔案,對不能提供完稅或免稅證明的,不得辦理確權發證手續。
5、城建稅及附加。國地稅部門要建立健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繳信息交換機制,互通信息,國稅部門要向地稅部門傳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信息、生產性出口企業免抵退稅審批信息等涉及附加稅費控管的數據,地稅部門要定期開展附加稅費比對核查,實施跟蹤問效,切實提升附加稅費控管水平。
6、企業所得稅。國地稅部門要密切協作,統一企業所得稅控管口徑,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標準要規范統一。
7、其他稅種。稅務部門根據實際稅源情況,依法對零星分散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和協助控管,對易漏難管的個體類稅收,探索“社會化管理”路徑,委托相關部門、鎮(街道、開發區)等代收代繳,從源頭上對“征收難”的小稅種進行有效管控。各有關涉稅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稅收保障責任與協稅護稅義務,發揮好各自職能優勢和工作特點,全力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不得擅自擴大代征稅種、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稅率,嚴格保障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四)突出對信息采集的管理
1、完善協作制度。各有關部門要通過縣政府專網全面、準確、及時提供涉稅信息,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源控管工作。建立縣級社會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鎮(街道、開發區)也要建立部門協調協作會議制度,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要進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社會化工作保障體系。
2、建立傳遞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跨部門聯動工作平臺,推動綜合治稅工作深入推進。縣政府依托政務審批中心業務工作系統,按照“稅收前置”“先稅后證(審)”工作思路進行改造升級,將經濟事務管理部門的業務自動推送到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依據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建立聯防聯控的自動運行體系。
3、推進一體化管理。積極推行房地產稅費、市場稅收、二手房綜合稅費、出租房屋稅收一體化管理模式,通過相關涉稅環節采取先稅后證、先稅后審(驗)等措施,做好聯合審核、督辦提示等工作,強化稅源監控。
三、進一步強化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督導考核
(一)細化考核內容。縣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結合當前工作實際,進一步修訂完善考核獎懲辦法,明確考核標準及內容,研究出臺對部門、鎮(街道、開發區)的考核獎懲辦法,更好地促進綜合治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強化督查督導。縣政府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作為政績考核、單位責任制考核和領導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政府督查和綜合考核范圍,從監察、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常設督查組織,在財政局設專職辦公室,采取日常、定期不定期等方式,進一步強化督查督導,加大對各級各部門在綜合治稅、稅收征管協助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漏征漏管稅款,將全部上繳縣級庫,作為縣級收入。
(三)強化考核獎懲。年度終了后,對縣直和鎮(街道、開發區)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進行考核,對配合密切、監控得力、協稅護稅成效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對未盡職責、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或不履行本通知所列相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