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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辦法》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防震減災能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中進一步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抗震設防工作是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減災工作的關鍵環節。包括汶川特大地震在內的多次地震災害表明,地震災害損失主要是由于建(構)筑物倒塌破壞造成的。因此,必須在基本建設工作中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科學做好抗震設計和規劃選址。各級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提高建設工程抗震能力,爭取到年全市所有建(構)筑物基本具備綜合抗御6級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
(一)嚴格審核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既確保安全、又不造成浪費的原則,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對于一般工業、民用建筑依據地震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標準;新區地震小區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標準;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等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見《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辦法》附件),地震部門負責提出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意見,并按照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二)切實加強城市和農村地區的抗震設防管理。要繼續把城市的抗震設防作為重點,將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貫穿城市規劃、建設和改造的全過程。積極推進抗震設防的基礎性工作,盡快完成轄區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城區地震小區劃,為城市規劃建設和文物古跡地震安全提供科學的抗震設防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必須依據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充分考慮潛在的地震危險。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加大農村防震減災工作力度,堅持政府統籌、科學規劃、政策引導、市場運作。尊重農民意愿,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實施農村新居建設工程,有序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發揮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示范帶動作用。大力推廣經濟適用、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各類農村民居建設圖集和施工技術,培訓和指導農民按抗震設防要求建設民居、加固改造危舊住房,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認真落實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地震小區劃結果、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規范和加強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服務工作。要進一步做好地震行政審批工作,規范地震行政審批窗口的設置,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切實提高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法制和地震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做好論證、選址、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個環節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發改部門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是否具備抗震設防要求內容;對依法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審查是否具備地震部門審查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缺少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的,發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補正;否則,不得辦理審批、審核或者登記備案手續。工程咨詢部門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增加抗震設防章節。地震部門要積極參加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提出合理避讓抗震不利地段的書面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抗震設計審查制度,做好抗震設計圖紙審查;對未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和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三)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法制和地震部門要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在確保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同時,把抗震設防要求落實到基本建設的每個階段,切實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