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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有關企業:
根據《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為進一步建立完善基層勞動人事關系協調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作用,及時公正處理爭議,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區政府同意在全區各鎮街及部分規模以上企業中建立勞資糾紛調解機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勞資糾紛調解機構的設置
(一)在各鎮街設立勞資糾紛調解辦公室(設在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機構人員由司法所、勞保所等組織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人員為奇數。
(二)在規模以上企業建立企業勞資糾紛調解中心。機構人員由企業工會成員、企業管理人員、職工代表組成,人員為奇數。
二、勞資糾紛調解機構的工作職責和調解原則
(一)工作職責
1、調解本單位、本區域的勞資糾紛。
2、聘任、管理調解員。
3、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4、主動參與協調解決本單位或本區域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預防爭議。
5、宣傳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6、定期分析、監控本單位、本區域企業勞動人事關系狀況,及時預防、化解爭議。
(二)調解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3、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受案范圍、工作流程和調解程序
(一)受案范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區勞資糾紛調處中心、仲裁院轉辦的案件。
(二)工作流程
(三)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書記員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電話,用人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調解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所。
2、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符合調解范圍的,應當三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主持和參與本案的調解人員,征詢雙方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其他機關處理。
3、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可以由調解中心指定一至兩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并有專門的書記員;復雜的案件由中心主任主持調解。
4、調解員進行爭議調解,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爭議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5、調解員主持調解時,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1)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2)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和是非的基礎上,針對案情講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告知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提出調解建議。
(3)調解員根據需要可以采取適當辦法,靈活運用調解技巧,協調各方力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爭議、糾紛解決方案,幫助、促使當事人和解,達成調解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5)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調解請求、當事人協議結果、履行義務方式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6)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按指印,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機構印章后生效。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構留存一份。
(7)調解終結,調節機構應當歸檔立卷,案卷至少保存五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鎮街和規模以上企業要高度重視勞資糾紛調解工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勞資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區域、本企業勞資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各鎮街和規模以上企業勞資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勞資糾紛調解機構人員名單,務于前書面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各鎮街勞資糾紛調解機構負責將轄區內企業名單提交區勞資糾紛調處中心,各基層勞資糾紛調解機構每月向區調處中心報表,遇到突發事件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區調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