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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各有關部門、區級各社會組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從年4月12日起到年5月30日開展年度區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年12月30日前經區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組織。
二、年檢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是否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遵紀守法,是否服從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等。
(二)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備案情況。依法準予登記的社會團體,其登記的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法定代表或負責人、業務主管單位、開辦資金、組織機構代碼等事項是否履行了登記手續,事項發生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申請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備案事項(印章、銀行帳號、內設機構)是否按規定備案;單位章程是否經過核準等。
(三)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情況。現有黨員情況,是否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黨組織是否開展活動。
(四)社會組織創先爭優活動開展情況。是否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活動內容如何。
(五)按章程開展活動情況。單位活動有無違背章程、超越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行為。
(六)財務管理情況。社會團體是否遵守國家的規定,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支出是否合法、是否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等。
三、年檢程序
年度檢查分為單位自查、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審定三步進行。
(一)各社會組織應按照年檢內容認真開展自查,并在4月20日前如實填寫《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二)4月30前,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的《年檢報告書》和其他相關的材料,一并送交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并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公章。
(三)5月20日前,各社會組織將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的《年檢報告書》連同《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其他相關材料,送交我局接受檢查。
(四)5月20日至5月30日,登記管理機關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對轄區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逐一檢查。
(五)社會組織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2、登記證書(正、副本);
3、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狀況及業務主管單位情況說明;
4、開展社會組織創先爭優活動情況匯報;
四、年檢的標準和結論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不合格”兩種。
(一)社會組織符合下列情形的,確定為年檢合格。
1、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2、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3、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手續;
4、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合格;
5、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檢。
(二)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1、有違法違紀行為,且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2、違反章程開展活動的;
3、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4、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反規定收費、集資的;
5、違反財務規定,內部財務管理混亂的;
6、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其他手續的;
7、未按規定的時限接受年檢的;
8、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9、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自年起,連續三年“年檢合格”的社會組織,第四年免予年檢。
“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三個月。整改期結束,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根據情況,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并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不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按照有關程序予以撤銷登記并在《日報》公告。
五、要求
1、對需要更換到期證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社會組織,待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參加年檢。
2、年檢報告書自行復印或制作,科室僅提供制式樣本,樣本用完后歸還回科室,如有遺失,賠付30元。
3、按照規定,社會組織名稱牌匾由民政部門統一制定,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