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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及省安監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地點禁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庫);
2、機場、車站、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間;
3、林地、倉庫、加油站、煤氣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儲存、銷售、燃放的其他地點。
二、城區人民路一線、渭陽路一線、秦皇路(西蘭路)一線、樂育路一線、金旭路一線禁止銷售和儲存煙花爆竹。
三、嚴禁銷售、燃放無生產廠址、無生產商標、無燃放說明、無安全標識的煙花爆竹產品;嚴禁銷售、燃放靈敏度高、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嚴禁形成集貿市場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超限量儲存煙花爆竹。
四、全市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銷售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審核頒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五、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從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從取得市級批發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各縣(市)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從本轄區取得縣級批發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嚴禁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直接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者其他渠道采購煙花爆竹,嚴禁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活動。
全市范圍內銷售的煙花爆竹實行安全經營標識管理制度,未加貼市或各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制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標識》的,一律視為違規產品,嚴禁在我市市場流通,一經發現即予以沒收,統一銷毀。對儲存、銷售非法產品達到一定數額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并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六、安監、公安、工商、質監、供銷、教育、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新聞媒體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通告的實施工作。限制儲存、銷售、燃放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煙花爆竹限制儲存、銷售、燃放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監護。
八、違反本通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傷亡事故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本通告造成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