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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禁止非法買賣土地和違章亂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由鄉鎮政府逐級審核,定期報縣政府批準后,由鄉鎮政府逐宗落實到戶,堅決查處無證亂建。
二、認真貫徹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禁止非法買賣土地,對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
三、堅決不允許一證多建,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的舊宅基地,要與所在村、組、鄉鎮政府簽訂協議,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四、進一步規范審批程序,在規劃區建設,必須把建設部門審批作為前置審批條件;對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堅決不得予以審批。
五、縣城環城南路兩側100米范圍內嚴禁占地建村民住宅,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拆除。
六、對城鎮居民特別是職工干部自本通告之日起,凡購買農村村民舊宅基地,買賣土地建私房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從嚴查處.
對買賣土地的村組干部和村民個人、職工干部,涉及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