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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新提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討論較多的還是提高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問題,對廣大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問題還很少涉及。而事實上,相對于城鎮居民來說,農民普遍處于低收入水平,因而無論從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而言,還是在落實十七大報告的實際工作中,我們都應該更多地考慮廣大農村居民,并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提高農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
一、什么是“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指標解釋,是指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它一般是指經營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顯然,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就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也就是一要有條件置產,二要有法律的保護。
毫無疑問,《憲法》關于私人財產權的規定、《物權法》的規定以及資本市場有關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十七大報告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這一塊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斷完善。像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尤其需要法律的支持。比如,農民的土地、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農民工的工資等就是如此。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因此,我們必須首先要“創造條件”,加大力度保護好低收入社會階層的基本財產,在此基礎上“創造條件”,想方設法提高他們的“財產性收入”。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社會上貧富分化的現實。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因此,在對待財產性收入時,對于社會上不同的收入階層,應該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二、制約當前農村居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因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證券投資收入等財產性收入已成為不少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對于普通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地處偏遠地區的廣大農村居民來說,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幾乎只有銀行儲蓄一種方式,甚至一部分農民根本就沒有財產性收入。2006年,我國農民人均收入實際增長7.4%,增收的部分主要來源于工資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收入,對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量的貢獻率為60.2%,財產性收入的貢獻則微乎其微。在目前我國銀行利率實際為負的情況下,廣大農民群體要獲取財產性收入更是變得十分困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虛擬化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難以形成財產的集聚效應。當前我國農村雖然實行了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從表面上看土地集中程度很高,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它主要表現在土地的所有者主體被虛擬化了,從而導致利益與責任極不對稱。代表集體組織的管理者由于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因而對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負責任,從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這種土地產權主體虛置使得農民由此而獲得的財產收入受到了根本性制約。
第二,農業生產傳統的分散經營模式不利于財產的形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競爭力強弱與組織化程度的高低是成正比的。改革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以農戶為單位,每一農戶經營的土地非常有限,按每戶三人計算,每戶經營的土地約在7畝左右,要在人均2.3畝的土地上把農民的收入提高到發達國家或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并實現農業現代化,是很難做到的。農戶的生產經營行為過于分散,在生產經營上仍處于“戶自為戰”的狀態,農戶經營行為協調性也較差,組織化程度極低,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沒有協作性組織,這使農戶經營行為有很大盲目性,在市場競爭中很難形成優勢,進而影響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進一步提高。
第三,絕大多數農民的土地、金融資產和房產等財產難以形成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以產權契約、金融票據、證券契約形式將財產資本化的所得。讓財產、資本產生收入,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產權界定,二是有合適的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如果沒有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把未來收入做票據化、證券化變現,那么個人至多只能感覺到擁有什么,但這些財產并不會帶來收入。只有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個人財產在市場交易中才能成為收入。從權威的統計數據來看,當前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表現為租金,如房租和地租等等。但當前的情況表明,能收取租金的基本上是靠近城市的很少一部分農民,在其他廣大的農村,房屋出租市場和買賣市場幾乎還未建立起來,農民即使有房產,也很難形成現實的收入。對于金融資產,一方面,農民的擁有量極為有限,與城鎮居民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另一方面,農村金融市場的建立也是困難重重,農民即使擁有一定的金融資產,想讓其轉化為收入,在當地也找不到市場。另外,對廣大農民來說,由于資產規模小、專業知識不夠、承受風險能力差,想獲取豐厚的投資回報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土地承包權本身被認為是一種財產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資源。但問題是,由于現階段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代表其產權的合法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使得農民權益經常受到少數“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來自公權(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的不當侵占,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農民這部分財產性收入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三、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措施
近年來,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投資機會,股票價格和住房價格突飛猛漲,使得城鎮居民的財產價值和財產收益大幅增加。可是這種情況不但很少惠及廣大的農民,而且實際上是進一步加劇了社會財富向少部分人群集中,造成財產性收入分配的新的不平等。從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角度出發,我們不僅要為更多農民提供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條件,而且要保證財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會財富向城鎮的過度集中,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措施,讓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財產,成為名副其實的有產者。
第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農民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費外的部分就可以轉化為財產。當農民把消費之外的收入用于購買股票或存入銀行時,收入就轉化為金融資產;當農民把消費之外的收入用于購買房產時,收入就轉化為物質資產中的房產。現階段我國農民收入水平還很低,財產基數小,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因此,提高我國農民收入應視為當前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前提。鑒于現階段農民收入的主體由工資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性收入兩部分組成,因而提高這兩塊收入對農民來說意義就非比尋常。可行的辦法是,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步伐,拓寬農民非農就業渠道,在初次分配領域著力提高農民工工資,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打擊力度,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特色農業,加快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加是我們現階段首先要完成的任務。
第二,加快土地流轉進程,使農民獲得切實可靠的財產收入。在農業投入的邊際收益遞減的情況下,依靠技術進步和土地的規模經營是提高土地經營效益的有效途徑,而這就要求土地應該適時地進行流轉。2007年8月,國務院批準了七部委提出的一項糾正農村地區侵犯土地權現象的行動計劃。計劃確定,要在年底之前根據《物權法》向90%的農戶頒發土地權證書。這是一個宏偉的目標,很有可能決定中國農村的經濟前途。因為它可以帶來約260萬筆額外中長期農民土地投資,創造高達2000億美元的土地銷售價值,而且這類投資有可能翻倍增長,那將大大提高人們對土地的熱愛程度,擴大農業產出,為農民創造高達5000億美元的土地財富,這將有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也有利于國內外公司從中國鄉村人口龐大的消費能力中受益。我們認為,這一變化的好處是多方面的,至少在短期內,將有可能從根本上杜絕濫用耕地的違規現象和土地的浪費現象。當然,實現這一財產“變現”的可能,條件就是產權界定與完善的金融市場以及合適的金融工具。在這方面,也要努力為廣大農村居民“創造條件”并使之不斷完善。
第三,實行差別式稅收制,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我國廣大農村居民的財產收入比較單一,主要是銀行利息,對這種有可能使農村居民獲得數量有限的財產性收入的途徑,建議政府考慮免收稅費。而對那些更有可能為富人獲得數量龐大的財產性收入的渠道,政府則宜于根據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進稅率,比如限制炒房收入。要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應該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對于農民而言,財產的積累比財產性收入的增長顯得更加迫切。因為財產的再投資會實現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當廣大的農民普遍都有一定的財產,并以此獲得相應的財產性收入時,這也意味著城鄉收入差距在縮小,農民的購買能力在增強。在中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如果農民收入問題解決了,現代化就離我們不遠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也就基本實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