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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鼓勵投資的有關政策
第一條投資新建或并購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經營型、科技型企業,從投產經營年度起5年內,前3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扶持企業;后2年企業繳納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扶持企業。投產達效后5年內,參照該項目新增加的實繳增值稅15%測算額度,由同級財政給予企業扶持資金,用于企業發展。
第二條投資新建的生產型、經營型、科技型企業,所繳納的土地凈收益縣級留成部分,縣財政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確定補貼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補貼42%;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補貼60%;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且每畝土地的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補貼80%。以上補貼用于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管網改造及項目開發。符合聚鑫經濟開發區產業布局,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符合環保要求,且每畝固定資產投資強度100萬元以上,自達產之日起,連續三年累計實現稅收3000萬元以上,由政府無償提供用地。
第三條投資購買國有、集體企業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的,由縣政府按契稅額度給予資金扶持。
第四條以高新技術成果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其所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只要不超過70%,工商機關準予注冊。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至2億元的生產型、經營型、科技型企業,從項目立項到竣工投產,行政事業收費減半收取;2億元以上的,免征行政事業費。
第六條對投資規模大、拉動作用強的重點項目,縣政府實行“一企一策”,給予更優惠的政策。為鼓勵和推動全民創業,縣內企業或個人投資新建的生產、經營、科技型企業同樣享受我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二、關于引進項目和資金的獎勵政策
第七條引進生產型、經營型、科技型項目,在項目投產納稅后,按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實際投資額度及企業繳納的稅金確定獎勵額度,對項目第一引進人給予獎勵,獎金及個人所得稅由縣財政支付。投資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0.3%獎勵;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0.5%獎勵;投資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0.8%獎勵;投資超億元的,按投資額的1%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以上獎勵在當年兌現獎金的50%,自項目竣工投產第二年開始,連續4年內,每年從企業所繳納的稅金中獎勵給項目引資人獎金總額的20%。對于引資人主體不明確的,由縣政府另行研究處理。
第八條對引進戰略投資者(500強企業或大型跨國公司),或引進重大項目者及為企業重組、融資做出突出貢獻者,縣政府給予特殊貢獻獎。
第九條引進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經營型、科技型項目,如項目引進人的子女就業有困難,縣政府幫助解決一名子女就業。
第十條對企業在境內外上市運作中有突出貢獻者,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獎金及個人所得稅由縣財政支付。
第十一條引進資金并購縣屬企業,安置該企業職工30%以上,新增加固定資產部分,比照第七條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縣屬企業的擴能改造項目,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度,每千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法人代表3萬元,獎金及個人所得稅由縣財政支付。
第十三條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獎勵的考核認證工作。
三、關于優化投資環境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縣政務服務中心為企業辦理注冊登記、審批等相關手續,實行“并聯審批”、“一條龍”和“綠色通道”服務。縣政務服務中心接到投資者的申請后,必須高效、快捷地辦結縣內相關手續。省、市審批的相關手續,要積極協助辦理。
第十五條當年或連續三年累計實繳稅金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企業法人的子女就業有困難,縣政府幫助解決一名子女就業。
第十六條域外投資者在我縣落戶,其子女就學,享受本縣居民同等待遇,并優先安排就讀,自愿擇校,免收擇校費。
第十七條本政策在執行中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將隨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