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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美術品經營管理,規范美術品市場經營秩序,促進我縣美術品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第29號令)、《文化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我縣境內石雕、影雕、篆刻、魯錦、刺繡、藝術攝影、裝潢、裝裱、根雕、木雕、柳編、草編、繪畫、書法、工藝美術作品、民間工藝美術等單位或個人從事的美術品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制作、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咨詢以及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二、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全縣美術品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受縣政府委托統一協調各部門管理美術品經營活動。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取締非法經營、制售美術品的場所和活動,查處美術品經營活動中制假售假行為。縣公安局負責打擊美術品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游商、流動攤點非法美術品的管理。縣商務、交通運輸、郵政、民政、技術監督、文物旅游等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依據各自職責范圍對美術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申請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文化部《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到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每年按要求認真填寫《美術品經營機構基本情況年報》,并及時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四、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向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美術品經營專業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表。
五、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
(四)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
(五)依法繳納稅費。
六、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根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6000元以下罰款。
七、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美術品的,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26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的。
八、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四)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五)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
九、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未經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十、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應當加強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鼓勵對其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和備案。通過著作權登記、調解著作權糾紛、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等,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美術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有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建立美術品經營單位的信用檔案,將企業的服務承諾、經營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記錄在案,定期向社會公示。
十二、全縣各類美術品民間社會團體要加強行業協調與管理。根據國家政策,結合行業實際,提供有利于行業管理、經營、發展的建設性意見,打造知名品牌,提高美術品行業的管理水平和藝術水平,促進美術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十三、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四、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