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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一、為切實創新縣域涉外經濟外匯服務方式,向市場主體提供更多的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促進縣域招商引資工作平穩較快發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中的“先行介入機制”是指基層外匯管理部門在外資項目洽談之初(外匯登記前)即主動提前介入,提供相應外匯指導,從而改變以往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基層外匯部門才被動參與的做法,最大限度得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更好得為縣域招商引資服務。
三、基層外匯管理、商務等部門應本著平等、友好、協商的原則,加強溝通,密切協作,資源共享,口徑一致,共同做好“先行介入”工作。
四、“先行介入”的工作機制、內容、方式方法等,不得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
工作內容
五、“先行介入”的服務對象為本縣域的涉外的招商引資規劃、項目及企業等,尤其是當地規模較大、業務特殊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先期論證。
六、基層外匯等部門實施“先行介入”時,主要向政府、銀行、企業等相關主體,提供如下指導與服務:
(一)介紹基層外匯等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二)分析當前國內外的經濟金融形勢及走向;
(三)解讀現行的外資、外匯、外貿、匯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四)告知外匯登記、帳戶開立、驗資詢證、結售匯、支付劃轉等業務需要的條件、程序、資料、期限、費用以及辦理部門、人員、聯系電話等;
(五)堅持一企一策,及時協調解決項目、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六)其他有關政策咨詢、業務指導等。
七、“先行介入”主要采取現場指導、電話咨詢、書面答復、會議研討等方式方法。
八、基層外匯等部門應對“先行介入”的具體內容做好工作紀要,并分具體的項目或企業建立前期檔案以備事后管理與服務。
組織機制
九、基層外匯、商務部門應以正式文件或諒解備忘錄等形式,對“先行介入機制”加以確定。
十、成立縣域招商引資“先行介入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外匯、商務等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共同擔任,成員包括相關部門負責人、崗位人員。辦公室設在縣外匯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外匯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相關崗位人員擔任聯絡員。
十一、“先行介入機制”領導小組負責有關事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釋,“先行介入機制”聯絡員具體負責涉外招商引資項目的洽談事宜。聯絡員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遇到無法確定的工作應及時提交領導小組研究;對于超越權限或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及時向上級部門請求、匯報。
十二、“先行介機制”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至少一季度一次)召開工作會議,總結、通報“先行介入機制”的開展情況,學習新的政策法規,商討有關問題。
附則
十三、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縣支局、縣商務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在縣縣域范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