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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干部職工出勤管理,增強干部職工工作紀律,切實轉變干部作風,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簽到制度:(1)5月1日-9月30日每天7:30-8:00為簽到時間,10月1日-4月30日每天8:00-8:30為簽到時間,逾期不予補簽,否則罰辦公室人員10元/人。所有干部到辦公室簽到。(2)如個人因公無法按時簽到,副科干部須向書記請示,一般干部向鄉長請示,并補辦簽到手續。否則一次罰款10元/人。(3)如各組因下鄉無法按時簽到,由各組組長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否則一次扣該組10元/人。(4)任何人不得替別人代簽,一旦發現,罰代簽人和被代簽人10元/次。每月辦公室人員將簽到情況統計到鄉會計處,以便扣發工資,且將每天簽到的情況向書記或鄉長匯報。
二、實行請銷假制度:(1)考勤分別由辦公室和各組組長負責登記。辦公室負責簽到、請假的登記,組長負責各組組員的出勤登記。辦公室定期對各組出勤情況進行督查,發現組長有包庇隱瞞行為,扣組長20元/次。(2)本鄉干部職工因事因病離崗,必須嚴格履行書面請假,如書記、鄉長都不在家則向人大主席請假;一般干部和職工請假一天,由組長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請假兩天或兩天以上,先由組長簽署意見后,由鄉長審批方能離崗,離崗前必須把假條交到辦公室,到崗后要及時到辦公室銷假。(3)無假條請假的,視同曠工,每次罰款40元/人。(4)鄉干部職工全年事假不超過10天,無故缺勤或曠工一次扣工資40元/人,由辦公室執行。(5)鄉干部、職工的婚假、產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直系親屬死亡可請喪假七天,因病請假需憑診斷書經領導批準后在家休息,重病經醫生認定確需住院治療的,經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醫治(急診除外)。(6)鄉干部職工不準代假告假、無故超假,否則以曠工處理,如遇到特殊情況,副科干部須向書記請示,一般干部向鄉長請示,并補上請假手續。遲到早退的罰款10元/次
三、干部外出開會,必須憑部門或有關單位的文字或電話通知,經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到辦公室登記后方能離崗。縣里組織的參觀學習必須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能參加。
四、法定節假日以及雙休日,由鄉里統一安排值班,鄉里統一安排值班而沒有到位作曠工處理。年休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每周考勤情況由辦公室統計并在鄉干部職工大會上進行通報。每月末將考勤情況經主管領導審批后交財會室。由財會室從工資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