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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生育期間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獲得必要的醫療保障和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區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區職工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職工生育保險費的收繳、管理和支付,并確保基金的運營安全。
區衛生、財政、計劃生育、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工資收入低于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一)駐區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區級統籌,在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二)區屬及區屬以下各用人單位參加區級統籌,在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第九條生育保險費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下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辦理生育保險。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辦理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險待遇的支出: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補貼;
(二)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補貼;
(三)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產前檢查費、接生費、輸血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補貼支付標準: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住院分娩醫療費補貼標準:
1、剖宮產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
2、陰式產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5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和人工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6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和人工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第十三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補貼標準: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元;
(二)絕育手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500元;
(三)輸卵管或輸精管復通手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全區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及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享受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正常發放。
第十五條職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繳費;
(二)符合國家、省、市、區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三)在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在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六條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可自分娩、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9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保險補貼。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和單位證明;
(二)區、縣及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三)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區長效節育手術證明或醫學證明及醫療資料。
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還需提供急診診斷證明。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20日內對申領人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核定標準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退還有關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對已登記參加生育保險但又自行中斷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從中斷繳費當月起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直至恢復繳費。職工在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在本單位補繳所欠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經辦機構再按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二)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險業務查詢服務;
(三)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第二十二條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生育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頒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接受區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本辦法和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八條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單位和個人,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