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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堅持分類救助、穩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
第二條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病、因災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對象主要包括:
(一)城鄉低保邊緣戶等低收入對象中出現生活困難的家庭;
(二)因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相關政策救助過后仍然存在較大困難的家庭或因常年患病,未享受各項醫療救助政策的困難家庭;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救濟救災措施過后生活仍然困難的家庭;
(四)因意外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火災等意外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傷病,經相關政策救助過后仍然生活困難的家庭;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群。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凡閑置房屋、附屬房屋(指屬于房屋外部或者獨立于房屋的圍墻、院門、車庫、廁所、糞寮、禽畜間、柴草間、雜物間、牛欄、豬舍、簡易搭蓋、單獨的店面、作坊等)損壞或倒塌的;
(四)有能力自救而故意放棄的、已享受或列入其它專項賠償或救助的;
(五)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不自食其力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六)法定贍(扶、撫)養人有贍(扶、撫)養能力而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應列入生活救助范圍的。
第五條臨時救助的申請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請,村委會(社區)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市民政局審批的操作程序組織實施。
(一)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對象向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委會(社區)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在3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經評議符合條件的,在《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會同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社區)上報的申請表,在3日內通過入戶調查、訪查等方式,對申請事項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上報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經過調查核實,對認定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在所在村委會(社區)公示3天,無異議的,在3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因火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簡化程序,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情況緊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六條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采取實物救助。臨時救助對象一般每年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市民政局認定后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救助標準按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根據我市群眾生活水平給予救助。
第七條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由省、市、縣財政按照所轄人口和省定標準1:1:1的比例安排預算資金,省財政直管縣市級承擔部分由省財政負責。
第八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臨時投入和城鄉低保年度節余資金,慈善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助資金納入臨時救助資金統一管理。
第九條臨時救助工作要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民政部門應當追回救助款物,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