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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追究對象
涉及惠民政策的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辦)、村(社區)委會及其工作人員。
二、責任追究內容和方式
1、涉及惠民政策的鄉鎮(街道辦),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和村(社區)委會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涉及惠民政策的鄉鎮(街道辦),部門、單位和村(社區)委會的主要負責人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承辦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核查、誰負責,誰督查、誰負責”的原則,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就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對縣直有關涉農部門,各鄉鎮(街道辦)和村(社區)委會不認真履行惠民政策落實工作職責的;對惠民政策落實中群眾反映投訴的問題不及時處理辦結,造成不良影響的;在惠民政策落實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超過40%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評先樹優資格。
5、對惠民政策宣講不到位,審批程序不規范,動態管理不嚴格,補貼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兌付到位的;對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和財務監管不規范,“一冊明、一折統”惠農補貼兌付服務工作不到位、不規范的;對以惠農財政補貼資金扣收農戶貸款本息和抵扣代繳其他任何款項的;拖延和拒付補貼款項的;收回存折集中支取補貼,用以抵扣各種費用的。經調查核實,有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對鄉鎮(街道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正職、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調整工作崗位;對縣直部門、單位抽調的干部,調至包村包社所在鄉鎮工作;對本鄉鎮(街道辦)包村包社干部,當年不得評先樹優和提拔使用;對村(社區)委會負直接責任的干部,責令辭職或免職。
6、在確定惠民政策受益對象中,違反惠民政策規定,隨意確定對象,不按要求組織開展民主評議,不實行三級公示、三榜定案,造成受益對象確定不準確,群眾反映強烈的;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將不符合條件的親屬及其他人員納入惠民政策享受范圍的;在確定收益對象中,索取、接受申請人禮品和宴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7、對截留、克扣、挪用、擠占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套取惠民資金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8、對領導干部指使下屬人員違反惠民政策落實有關規定的;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者故意違反財經紀律,出具偽證或隱匿、轉移、篡改、銷毀證據的;干擾、妨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錯誤的;打擊報復檢舉人和控告人的,一經發現,依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9、惠民政策落實工作督查組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強農惠農政策規定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包庇護短的,對群眾舉報隱瞞不報的,對督查出的問題不處理、不反映、不糾正的,要追究督查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0、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對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責任追究程序
責任追究除對惠民政策落實督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追究外,主要根據平時工作中發現的責任問題或群眾的舉報及時進行追究。
責任追究組織處理中,對村(社區)委會干部的處理由鄉鎮紀委提出建議,鄉鎮黨委、政府研究辦理,并報縣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對鄉鎮干部和縣直單位抽調干部的處理,由鄉鎮黨委、政府提出建議,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