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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要求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在征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綜合平衡,嚴格審查,制定計劃、安排,并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區政府各部門要盡量減少會議。特別是全區性會議,擬在下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全區性會議,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審批。
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經費由部門自籌,由區長辦公會議或分管區長審批。區政府各部門或所屬單位召開的一般性專業會議,由本部門決定。
三、未列入全年會議計劃。確因工作需要而必須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主辦單位應提出會議申請報告,并附會議報批三聯單,經區財政局對會議經費審核后,再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印發會議通知。
四、凡以區政府名義提交區委、區人大常委會討論的事項。必須經區政府黨組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同意;
凡未經區政府研究或通過的議題,各部門不得自行提交區委常委會、人大常委會議研究。
五、嚴格控制會議經費。一律從主辦部門的會議包干經費中列支,各部門以各種名義召開的會議。不得另行申報或轉嫁會議費。
六、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各種業務會議,原則安排一天;內容較多,比較重要的不得超過兩天;全區性大型會議不超過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