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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管理與使用。促進高校畢業生順利就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3號)關于印發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3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4號)和《省關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人發〔2007〕1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貼對象和條件
領取見習補貼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1離校后2年內未就業且進行了失業登記的籍高校畢業生;
2經市州以上人事、勞動保證部門認定掛牌的見習基地進行就業見習;
3見習單位發放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生活補貼。
第三條補貼規范和補貼期限
見習補貼規范依照當地最低工資規范的80%執行;見習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補貼方式
由見習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規范先發給高校畢業生生活補貼,見習補貼采取先發后補的方式。見習期間。并為其料理人身意外傷害險,再由當地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按季對見習單位給予補助。見習單位安排見習人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參照勞動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額外補貼。
第五條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見習補貼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申請時填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審批表》并同時提供下列申報資料:
1見習補貼申請演講;
2參與見習高校畢業生名冊及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3經本人簽字的高校畢業生生活補貼支付明細表;
4錄有參與就業見習單位、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畢業證編碼、就業失業登記證編碼、見習起止時間等信息的電子文檔;
5見習單位在銀行設立的基本賬戶;
6見習基地認定書復印件。
第七條各級勞動保證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局在接到見習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申請后。審核最長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后,就業服務局將擬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見習單位、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畢業證編碼、就業失業登記證編碼、見習起止時間等信息在當地勞動保證或政府公共服務網上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同時公布當地財政、勞動保證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實名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為舉報人失密)公示期滿無舉報的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將審核資料轉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公示期間有舉報的經查實后,按《財政違法行為獎勵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置。
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見習單位在銀行設立的基本賬戶,同級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勞動保證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局轉來的補貼資料進行復核后。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同級勞動保證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局。
第八條提前結束見習的高校畢業生。
第九條就業見習補貼要嚴格依照順序申領和撥付。有弄虛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見習單位要建立補貼臺帳和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按季度報送當地勞動保證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局。
第十一條本方法由省勞動保證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方法自之日起執行。